标题: | 【领导干部解读】区退役军人局局长姚文涛解读《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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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58908A/2023-541640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0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023年11月28日,中共张店区委组织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1.出台《通知》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根据《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淄退役军人发〔2023〕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出台《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是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足额发放抚恤和生活补助是关爱关心优待对象的具体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的重要指示精神,张店区持续加大优抚对象关爱保障力度,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通过自然增长机制,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有利于不断增强优抚对象幸福感、荣誉感、获得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优抚对象、尊崇军人职业、关心国防的良好风气,夯实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
3.《通知》的决策依据是什么?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张退役军人发〔2023〕18号)是根据《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淄退役军人发〔2023〕21号)文件精神制发。
4.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从什么时候起执行?
自2023年8月1日起。
5.享受待遇的部分优抚对象有哪些?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部分烈士(含建国前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部分农村籍退伍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城镇老党员。
6.《通知》补助标准如何调整的?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24410元、118250元、12340元,分别比2022年提高8140元、14950元、12340元。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9490元、33290元、30740元。
在乡复员军人按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及建国后入伍,2023年8月1日后,每人每年为33640元,33140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9000元提高到9600元。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7.补助金如何发放?
由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银行每月按时发放到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本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