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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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58908A/2023-539584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17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序号 |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1 |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发布令号(文号):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 |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 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3 |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
行政处罚 |
1、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布令号(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4 |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发布令号(文号):第413号令,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