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标题: 张店区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办理指南
索引号: 11370303MB2858908A/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9-17 发布机构: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店区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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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扶对象

    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帮扶内容

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再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三、办理条件

       1.患重大疾病(病种同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疾病范围)医疗费开支较大,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2.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 3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四、申报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

   (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补助凭证、大病救助材料等;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入学通知书等;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本人向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村(居)委会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村(居)委会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4.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 7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完成审批后,采用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发放帮扶资金。

六、咨询电话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电话:2869855

房镇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3881656

马尚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2869007

车站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2870307

和平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2216637

公园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2175752

科苑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3119659

体育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3127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