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标题: 张店区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办理指南
索引号: 11370303MB2858908A/2020-511886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12 发布机构: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店区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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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办理指南

一、扶持对象

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二、创业扶持贷款内容

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收益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与商业银行按7∶3比例承担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三、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1.申请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淄博市且在淄博市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 30%,或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项目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征信材料,包括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二)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

  1.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在山东省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 3年内);(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

 (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4)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2.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征信材料,包括退役军人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等;(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三)退役军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程序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资格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及时将资格认定意见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贷款。经办银行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意见,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

 (5)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及时将审批资料交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存档。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可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二)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退役军人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

 (2)身份认定。经办银行收齐申报材料后,将退役军人身份材料送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查验,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5 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及时将身份认定意见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办理贷款。经办银行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包括贷款项目核实、企业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提出贷款额度和偿还方式意见,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

 (4)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同步将审批资料送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份备案存档。

  五、贷款贴息的范围和申请程序

  (一)贴息范围

创业人员经营项目属于微利项目的,由政府进行贴息。微利项目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二)贴息的申请程序

创业贴息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待借款合同期满后,创业人员在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基础上,退役军人无需提交贴息申请,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资料、偿还记录等资料,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并及时电话告知退役军人本人,每月审批拨付一次。

  六、注意事项

  1.贷款需要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是否发放。

  2.创业人员在还款过程中如产生预期的不再给予贴息。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4.已申请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2017〕18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重复申请。

  5.创业贷款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七、咨询电话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电话:2180922

房镇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3881656

马尚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2869007

车站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2870307

和平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2216637

公园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2175752

科苑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3119659

体育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3127056

湖田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电话:207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