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事项清单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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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58908A/2022-541596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事项清单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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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报声明 |
伤残证件换发、补发和变更 (372024004000)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5月30日通过,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损毁、遗失或者内容有误需要变更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材料,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报社 |
办理地点:市级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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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份证、户口簿 |
1.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37072400100005) 2.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37072400100004) 3.伤残民兵、民工及其他人员(37072400100003) 4.伤残人民警察评定(37072400100002)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5月30日通过,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二)申请人本人近期二村免冠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公安 机关 |
办理地点: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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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37202400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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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务员登记表》《授予警衔审批表》 |
伤残人民警察评定 (37072400100002) |
(四)申请人是人民警察的,应当提交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务员登记表》《授予警衔审批表》。 |
申请人单位 |
办理地点:申请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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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
1.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37072400100005) 2.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37072400100004) 3.伤残民兵、民工及其他人员 (37072400100003) 4.伤残人民警察评定 (37072400100002)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5月30日通过,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申请人参战或执行公务的事由、时间、地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经过、负伤后处理情况、申请人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是否负有过错责任,本单位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审核过程及意见,本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
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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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致残经过证明 |
1.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37072400100005) 2.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37072400100004) 3.伤残民兵、民工及其他人员 (37072400100003) 4.伤残人民警察评定 (37072400100002)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5月30日通过,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五)因交通事故负伤的,应当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七)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应当提交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对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书面意见、该机关组织有关军事行动的通知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参加军事行动的档案材料。 (八)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人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政法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表彰材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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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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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
1.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37072400100005) 2.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37072400100004) 3.伤残民兵、民工及其他人员 (37072400100003) 4.伤残人民警察评定 (37072400100002)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5月30日通过,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九)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由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 |
就医医院 |
办理地点:就医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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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死亡证明 |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发放 (370524005000) 2.发放退役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370524007000) 3.发放定期定量补助人员丧葬补助费(370524009000) 4.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370524003000)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公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5月30日通过,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告知残疾人员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
殡仪馆 |
办理地点:殡仪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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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牺牲情节证明 |
烈士评定材料的申报 (371024011000)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 |
办理地点: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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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证件、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 |
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移交安置 (371024001005) |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淄退役军人发[2020]8号)中,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
退役士兵服役部队 |
退役士兵服役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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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伤病情医学鉴定 |
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 审核批准 (371024006000) |
符合《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规定条件的军队退休干部,就近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其本人伤病情医学鉴定,由本人或监护人、家属凭医院鉴定结果,到军队退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书面提出护理费申请。 |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 |
办理指南: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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