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退役军人局2020年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优抚和生活补助标准意见征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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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58908A/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张店区退役军人局2020年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优抚和生活补助标准意见征集
为了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等人员的生活水平,根据《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淄退役军人发〔2020〕47号)文件精神,张店区退役军人局编制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
二、征集内容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建议。
三、征集方式: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件等形式发送。
电子邮箱:tyjrswj2018@126.com
联系电话:0533-2180899
邮寄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165号光彩大厦四楼退役军他事务局,邮编255000
对于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参考吸纳,欢迎关心和支持张店区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
一、决策依据:
为了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等人员的生活水平,根据《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淄退役军人发〔2020〕47号)文件精神,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实施主体:
张店区部分优抚对象(详情见实施计划)
三、实施计划: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272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222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三、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5)。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4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6)。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7)。
七、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八、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手中。
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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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8月1日起执) 单位: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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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原抚恤金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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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因战 |
88150 |
96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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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85370 |
93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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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82570 |
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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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因战 |
79770 |
87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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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75580 |
83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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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72750 |
8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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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因战 |
70000 |
7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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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65780 |
72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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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61610 |
67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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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因战 |
57370 |
63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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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51790 |
56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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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47590 |
5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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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因战 |
44810 |
49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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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39180 |
4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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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36390 |
4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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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因战 |
35010 |
38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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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33130 |
36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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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27980 |
30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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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因战 |
26610 |
29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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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23820 |
2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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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因战 |
16800 |
18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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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5380 |
16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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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因战 |
13950 |
15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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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1210 |
1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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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因战 |
9800 |
10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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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8380 |
9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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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公属、病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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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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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 |
公属 |
病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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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27980/现30780 |
原标准24040/现标准26440 |
原标准22610/现标准24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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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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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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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 |
解放战争时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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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20920/现标准22720 |
原标准20420/现标准2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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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人员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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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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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年定期补助原标准 |
年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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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 |
600 |
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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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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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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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涉核人员年定期补助原标准 |
年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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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0 |
600 |
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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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烈士子女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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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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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烈士子女年定期补助原标准 |
年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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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 |
600 |
6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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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退伍老兵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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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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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退伍老兵定期补助原标准 |
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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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40元 |
每人每月5元 |
每人每月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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