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一级至四级和因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22年)发文机关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字号
张退役军人发〔2022〕11号
索引号
11370303MB2858908A/2022-5322813
成文日期
2022-11-11
发文日期
2022-11-1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我区一级至四级和因精神病被评为
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张退役军人发〔2022〕11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文件精神,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我区一级至四级和因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调整比例和调整基数
1.适用范围: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2.调整标准:
一是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
二是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
三是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
四是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3. 调整基数:
2022年调整基数以2021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根据区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98654元进行核算。
二、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护理费标准49327元(98654*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护理费标准39461.60元(98654*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护理费标准29596.20元(98654*30%)。
4.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每人每年护理费标准24663.50元(98654*25%)。
三、护理费开支渠道
提高护理费标准后,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所需经费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附件:一级至四级和因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一览表
淄博市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一级至四级和因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一览表
淄博市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印发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