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有效)发文机关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字号
张退役军人发〔2021〕6号
索引号
11370303MB2858908A/2021-None
成文日期
2021-08-24
发文日期
2021-08-3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张退役军人发〔2021〕6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淄退役军人发〔2021〕29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450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74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90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三、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5)。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5)。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9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6)。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7)。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九、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手中。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5. 参战、参试退役人定期员补助金标准表
6. 年满60周岁部分烈士(含建国前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7. 60周岁以上部分农村籍退伍士兵老年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中共张店区委组织部 淄博市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
||||||||||||||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标准 |
||||||||||||
一级 |
因战 |
106670 |
||||||||||||
因公 |
103300 |
|||||||||||||
因病 |
99910 |
|||||||||||||
二级 |
因战 |
96530 |
||||||||||||
因公 |
91450 |
|||||||||||||
因病 |
88030 |
|||||||||||||
三级 |
因战 |
84700 |
||||||||||||
因公 |
79600 |
|||||||||||||
因病 |
74550 |
|||||||||||||
四级 |
因战 |
69420 |
||||||||||||
因公 |
62670 |
|||||||||||||
因病 |
57590 |
|||||||||||||
五级 |
因战 |
54220 |
||||||||||||
因公 |
47410 |
|||||||||||||
因病 |
44030 |
|||||||||||||
六级 |
因战 |
42360 |
||||||||||||
因公 |
40080 |
|||||||||||||
因病 |
33860 |
|||||||||||||
七级 |
因战 |
32200 |
||||||||||||
因公 |
28820 |
|||||||||||||
八级 |
因战 |
20330 |
||||||||||||
因公 |
18610 |
|||||||||||||
九级 |
因战 |
16890 |
||||||||||||
因公 |
13560 |
|||||||||||||
十级 |
因战 |
11860 |
||||||||||||
因公 |
10140 |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
||||||||||||||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
原标准30780/现33860 |
原标准26440/现标准29080 |
原标准24870/现标准27360 |
||||||||||||
附件3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
||||||||||||||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抗日战争时期 |
解放战争时期及建国后 |
|||||||||||||
原标准25000/现标准27400 |
原标准24500/现标准26900 |
|||||||||||||
附件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
||||||||||||||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带病回乡年定期补助原标准 |
年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
7800 |
600 |
8400 |
||||||||||||
附件5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
||||||||||||||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参战、参试人员年定期补助原标准 |
年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
8400 |
600 |
9000 |
||||||||||||
附件6 年满60周岁部分烈士(含建国前错杀被平反人员) 子女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
||||||||||||||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60周岁烈士子女年定期补助原标准 |
年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
6480 |
600 |
7080 |
||||||||||||
附件7 60周岁以上部分农村籍退伍士兵老年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
||||||||||||||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60周岁以上部分农村籍退伍士兵老年定期补助原标准 |
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
每人每月45元 |
每人每月5元 |
每人每月50元 |
||||||||||||
淄博市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印发 |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