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专家解读】《关于划定张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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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2XW/2022-5323300.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1-30 09:18:2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
一、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26号,2015年修正)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二、禁养区划定要求
参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三、禁养区管理要求
一是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二是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如因法律法规有新规定、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将适时按程序进行调整。
三是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做好配合,严格落实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