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水利局
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张店区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索引号: 11370303MB2870587E/2021-516899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14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水利局

【文稿解读】关于《张店区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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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该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大河湖管理的社会参与度,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河湖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河湖各类违法行为,制定了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市河长办印发的《淄博市河湖管理委员会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河长办〔2018〕44号)。

三、起草过程

按照省市河湖长制有关工作要求,需要制定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我局区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参照市《淄博市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该办法2021531三重一大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区河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印发

四、内容说明

1明确违法行为举报违法行为区域

张店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湖违法行为

2、明确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

3、明确违法行为及奖励

举报下列河湖违法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1)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破坏堤防取土,从事工业生产和畜禽养殖活动的;(2)未经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挖筑坑塘,穿越、跨越河(湖)修建管道、缆线设施的;(3)违规设置排污口或利用其他设施、方式向河湖排放污水、污染物的;(4)排污单位向河湖直排或偷排污水、污染物的5)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大量(成规模或连片达到10平方米或以上)倾倒、弃置、掩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物料的;(6)填埋河道;(7)在河湖炸鱼、电鱼、毒鱼以及其他违法猎捕水生动物行为的;(8)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或容器的;(9)侵占、毁坏堤防、护岸及各类监测设施、防护设施影响河湖正常管理的;(10)大面积(连片面积达到20平方米或以上)破坏河湖生态植被的;(11)造成河湖水污染、破坏河湖水环境或者影响河湖行洪的其他行为。

4、其他奖励及条件

(1)由于举报人及时提供有效线索,经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置,避免较大河湖水环境安全事件的发生或得到有效控制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2河湖管理员工作中从事影响正常巡查开展的活动,履职不到位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给予投诉人100元的奖励。

5、奖金领取

(1)违法行为或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并按程序查处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举报人自接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张店区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核对情况领取奖金。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3领取奖金时,实名举报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的凭密码领取,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解读人:张成  张店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电话:0533-283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