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张店区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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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70587E/2021-516899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水利局 |
一、制定该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大河湖管理的社会参与度,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河湖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河湖各类违法行为,制定了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市河长办印发的《淄博市河湖管理委员会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河长办〔2018〕44号)。
三、起草过程
按照省市河湖长制有关工作要求,需要制定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我局区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参照市《淄博市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该办法,于2021年5月31日经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区河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印发。
四、内容说明
1、明确违法行为举报违法行为区域
张店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湖违法行为。
2、明确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
3、明确违法行为及奖励
举报下列河湖违法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1)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破坏堤防取土,从事工业生产和畜禽养殖活动的;(2)未经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挖筑坑塘,穿越、跨越河(湖)修建管道、缆线设施的;(3)违规设置排污口或利用其他设施、方式向河湖排放污水、污染物的;(4)排污单位向河湖直排或偷排污水、污染物的;(5)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大量(成规模或连片达到10平方米或以上)倾倒、弃置、掩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物料的;(6)填埋河道的;(7)在河湖炸鱼、电鱼、毒鱼以及其他违法猎捕水生动物行为的;(8)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或容器的;(9)侵占、毁坏堤防、护岸及各类监测设施、防护设施影响河湖正常管理的;(10)大面积(连片面积达到20平方米或以上)破坏河湖生态植被的;(11)造成河湖水污染、破坏河湖水环境或者影响河湖行洪的其他行为。
4、其他奖励及条件
(1)由于举报人及时提供有效线索,经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置,避免较大河湖水环境安全事件的发生或得到有效控制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2)河湖管理员工作中从事影响正常巡查开展的活动,履职不到位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给予投诉人100元的奖励。
5、奖金领取
(1)违法行为或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并按程序查处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举报人自接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张店区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核对情况领取奖金。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3)领取奖金时,实名举报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的凭密码领取,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解读人:张成 张店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电话:0533-283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