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水利局

张河湖委〔2021〕2号

 

 

张店区河湖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河湖管理的社会参与度,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河湖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河湖各类违法行为,结合张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湖违法行为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河湖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各镇办河长制办公室和区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查处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要提供河湖违法的对象、地点、方式等基本情况,提倡报送照片、影像等证据

第五条 匿名举报的举报人要编写一个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举报受理人员,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第六条 同一河湖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下列河湖违法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

(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破坏堤防取土,从事工业生产和畜禽养殖活动的;

(二)未经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挖筑坑塘,穿越、跨越河(湖)修建管道、缆线设施的;

(三)违规设置排污口或利用其他设施、方式向河湖排放污水、污染物的;

(四)排污单位向河湖直排或偷排污水、污染物的;

(五)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大量(成规模或连片达到10平方米或以上)倾倒、弃置、掩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物料的;

(六)填埋河道的;

(七)在河湖炸鱼、电鱼、毒鱼以及其他违法猎捕水生动物行为的;

(八)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或容器的;

(九)侵占、毁坏堤防、护岸及各类监测设施、防护设施影响河湖正常管理的;

(十)大面积(连片面积达到20平方米或以上)破坏河湖生态植被的;

(十一)造成河湖水污染、破坏河湖水环境或者影响河湖行洪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投诉河湖管理员工作中从事影响正常巡查开展的活动,履职不到位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给予投诉人1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由于举报人及时提供有效线索,经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置,避免较大河湖水环境安全事件的发生或得到有效控制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张店区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后发放。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或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并按程序查处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人自接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张店区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核对情况领取奖金。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领取奖金时,实名举报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的凭密码领取,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方式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支付。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列入部门预算,设立专项帐户管理。

第十六条  被举报的河湖违法行为在同一区域内反复出现的,由相关镇办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负责进行限期综合整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或举报未能提供有效线索的;

(二)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被镇办河长制办公室或职能部门知悉,已进入有关程序正在处理的或已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河湖违法行为正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约定的联系方式的。

第十八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线索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扰乱河湖管理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人员对举报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6号,张店区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邮编:255000

举报电话:2869848

传    真:2869848

电子邮箱:zdqshwjhzb@zb.shandong.cn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张店区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店区河湖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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