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张店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房镇镇政府,马尚、湖田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根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鲁水农字[2017]43号)《淄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6〕156号)《张店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7〕18号)及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制定了《张店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                                 

 

张店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进行,根据《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鲁水农字[2017]43号)《淄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6〕156号)《张店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7〕18号)要求,结合张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张店区内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主要包括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精准补贴,主要指对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实施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奖励。

本细则所指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末级渠系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组织以及供水经营组织;灌溉定额,是指作物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单位面积的总灌溉水量,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最新发布的《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等标准确定。

第四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补贴和奖励标准按年度或灌溉亩次动态调整,并与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匹配。补贴和奖励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单元管理,收支统筹。

第五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级供水组织、用水主体主动配合。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用水主体,或者小型灌排设施管护组织,暂不考虑经济作物种植用水主体。

对于以下情形,不给予补贴:

(一)农业水价未调整到位;

(二)农业用水超出灌溉定额;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其它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七条  张店区采取“间接为主、直接为辅”的方式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直接补贴为按标准补贴到已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用水主体;间接补贴为按标准补贴给已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供水组织,相应抵顶部分应收水费。

第八条  精准补贴标准主要依据改革前、后定额内用水的提价幅度并结合灌溉成本变化情况、农民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

粮食作物执行标准为:每年度补贴10元/亩。

第九条  农业用水补贴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当年春灌期末至6月30日前,由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向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街道)进行审核,并依据补贴资金额度等情况确定补贴方案,补贴方案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核定报告》后确定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兑付。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条  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重点奖励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对于以下情形,不得给予奖励:

(一)未发生实际灌溉;

(二)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其它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为促进农业节水,暂定采取“实物为主”的奖励方式,对已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实施节水奖励。实物奖励主要用于鼓励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购置节水设备、计量设施等节水设施,也可以用于小型灌排设施维修管护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节水奖励标准依据节水量、规模、成效等因素综合确定。年度执行标准为:

(一)粮食作物:当年度亩均灌溉水量低于灌溉定额30-49m3的奖励标准为5元/亩;当年度亩均灌溉水量低于灌溉定额50m3以上的奖励标准为10元/亩。

(二)其他农作物:当年度亩均灌溉水量低于灌溉定额50-99m3的奖励标准为5元/亩;当年度亩均灌溉水量低于灌溉定额100m3以上的奖励标准为10元/亩。

第十三条  农业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当年春灌期末至6月30日前,由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向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街道)进行审核,并依据奖励资金额度等情况确定奖励方案;奖励方案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核定报告》后确定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兑付。

第十四条  实物奖励兑付按照申请组织(主体)的实际需求确定,采取据实报销方式,在节水设施购置到位或小型灌排设施维修管护工程完成后,按相应标准兑付到申请组织(主体)。

第四章  资金来源、分配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优化各级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支持力度,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地下水提价分成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分成利润、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逐级分配管理,省、市水利、财政部门一般按因素法分配财政奖补资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所辖镇(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需求,主体(组织)申请等情况,及时将补助、奖励资金分配到镇(街道),各镇(街道)负责进一步分配至辖区内独立的供(用)水组织(主体);各供(用)水组织(主体)将兑付、使用证明材料建档,报所在镇(街道)存管。

第十七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奖补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区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管理、监督。兑付的补贴、奖励由相应的被补贴、奖励对象按有关规定使用。精准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定额内用水运行维护支出;节水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购置节水设施或小型灌排设施维修管护工程等农业节水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补贴、奖励申请组织(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帐,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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