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文稿解读】《张店区市场监管领域异常投诉举报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草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3MB286227X7/2023-53948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12 发布机构: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稿解读】《张店区市场监管领域异常投诉举报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草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12
  • 字号:
  • |
  • 打印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区恶意投诉举报数量逐年上升,呈现职业化、组织化、流程化和专业化等特点,出现了大量以投诉举报为获利手段实为变相经营的职业投诉举报人。其“以打假为名、行敲诈之实”,通过所谓“一买、二谈、三投诉举报、四信访、五信息公开、六复议、七诉讼”的套路,不当利用行政机关影响力,对商家轮番索赔,部分行为甚至构成违法犯罪。这不仅严重困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还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了本就紧张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到张店区营商环境。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的答复》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张店区市场监管领域异常投诉举报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旨在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在投诉举报的处理过程中,加强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面上减少显性的违法行为,压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存在的空间。《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恶意投诉举报的判定标准、类型,将十一种以牟利为特征的投诉举报行为认定为异常投诉举报行为。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同时收到异常投诉举报时,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投诉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对举报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身份信息和证据材料。同时,创新性的提出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通过异常名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等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对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等失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做到依法应对、精准作为,有效遏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确保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