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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张市监字〔2021〕48号
索引号
11370303MB286227X7/2021-None
成文日期
2021-05-18
发文日期
2021-05-25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市监字〔2021〕48号
各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21〕17号)、《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服务走在监管前”工作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违法行为发生几率,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21〕17号)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民主性、灵活性等特点,对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以及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对行政执法方式的有益补充,各单位要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全领域、全过程。
开展行政指导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各单位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能够被行政相对人认可。不得采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其接受行政指导。
(二)合法原则。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合理原则。各单位应当优先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采取的方法应当必要、适当。
(四)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指导的事项应当公开,对待行政相对人要一律平等。
(五)便民利民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便利服务。实施行政指导要兼顾社会和个人权益,做到既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又能使行政相对人受益。
(六)效能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尽量做到简明高效,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效益。将效率和效益作为衡量行政指导的标准,不得开展无实效或者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不得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二、实施方式
各单位在办理行政指导事项时,可以根据不同业务领域、不同业务事项,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政策指引。利用掌握的政策法规优势,通过信息公开、窗口摆放书式资料、发布法规查询工具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引导,提供服务。
(二)意见建议。根据管理职能,利用专业优势,为行政相对人“出主意、提建议”,协助、指导其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三)提示提醒。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可能出现行政违法等问题,可以向其制发行政指导意见书,提示其及时纠正。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和日常执法数据分析等,对某些时段、某些领域违法频率高或者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及时以重点约谈行政相对人、公开发布行政指导意见书、提示告诫函等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规政策,告知管理要求,提示、提醒其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最大限度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四)劝导警示。对违法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省、市“不罚清单”等相关规定,通过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承诺书、不予处罚决定书等方式,告知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规劝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五)示范引领。针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监管领域,可以依法采取公开发布“黑红榜”、评树“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等方式,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警示、引领,实现管理目的。
(六)案件回访。各执法办案单位对自己承办的重大执法案件或者在一定范围、一定领域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回访,指导其进行整改。同时举一反三,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警示、指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三、任务分工及要求
区委、区政府已将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纳入“一号改革工程”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清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本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政策法规科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全领域覆盖的原则,牵头梳理编制全区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指导目录清单,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各相关科室、所根据责任分工,具体实施相关行政指导工作。
(三)在实施行政指导后,要根据区司法局相关要求,及时、全面录入“淄博市涉企检查网络备案系统”。
(四)各单位要将行政指导融入到监管执法全过程,贯穿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做到行政指导在监管执法的全过程覆盖。
(五)监管执法人员要发挥信息资源和专业优势,在各自监管执法领域开展行政指导,做到善于使用行政指导开展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相关业务分管领导重点抓、政策法规科审查指导、各科室分工负责、监管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指导工作落地、实施。各单位和监管执法人员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行政指导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抓手,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加大力度,稳步推进。各单位要立足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做到行政指导具体化、规范化;要规范使用本方案所附文书,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以自行修改或者补充制作;要避免用行政指导代替行政执法,造成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要注意行政指导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避免因行政指导产生行政纠纷,实现行政指导与规范执法的高度和谐。
(三)积极创新,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本着合法、适当、有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创新工作思维,逐步完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APP地运用,提供行政指导信息化、规范化水平。要加强学习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原则要求和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质效。
(四)及时调度,做好总结。政策法规科要做好相关工作推进情况调度,跟进督促指导,对于工作推进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各单位要在抓好行政指导工作具体实施的同时,做好相关文书资料的制作、存档,并根据要求及时统计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对于不按规定推进落实的,区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政策法规科联系。
政策法规科联系人:孙淦,电话:2778387。
附件:1.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指导目录清单;
2. 行政指导有关文书。
附件1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
行政指导目录清单
序号 |
行政指导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责任单位 |
主要指导方式 |
1 |
信用监管行政指导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
信用监管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示范引领 |
2 |
价格监管行政指导 |
《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等 |
价监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示范引领 |
3 |
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指导 |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示范引领 |
4 |
直销活动、禁止 传销行政指导 |
《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示范引领 |
5 |
网络交易监管 行政指导 |
《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
网监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示范引领 |
6 |
合同行为行政指导 |
《民法典》《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 |
市场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
7 |
拍卖活动行政指导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 |
市场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
8 |
知识产权行政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
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
9 |
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指导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
|
消保委、消保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示范引领 |
10 |
计量器具监管行政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
11 |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
12 |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行政指导 |
《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药械化安全监督管理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
13 |
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指导 |
《产品质量法》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
14 |
广告监管行政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
15 |
特种设备监管行政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
16 |
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行政指导 |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
市场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
17 |
标准制定及实施 行政指导 |
《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 |
标准化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示范引领 |
18 |
认证认可活动 行政指导 |
《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 |
认证认可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示范引领 |
19 |
检验检测服务活动 行政指导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 |
认证认可科 |
政策指引 意见建议 提示提醒 示范引领 |
备注:本目录清单未列明的事项,各责任单位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和相关法规规定,具体实施行政指导。
附件2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指导意见书
张市监行指字[ ] 号
:
根据你(单位)申请,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指导对象应注意的事项:
你(单位)在实施我局行政指导意见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行政指导人员联系。
本局联系人: 电话: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用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指导时使用,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指导意见书
张市监行指字[ ] 号
: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 (相关不符合规定行为)
(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可能发生违法行为)
现建议你(单位)于收到本指导意见书之日起()日内,改正(纠正): (需要改正或者纠正的问题)
你(单位)在实施我局行政指导意见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行政指导人员联系。
本局联系人: 电话: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用于监管执法中发现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指导时使用,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约谈通知书
张市监约字[ ] 号
:
因 (约谈事由)
我局认为需要与你(单位)交流沟通有关事项,你(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见选择是否接受,如果你(单位)接受,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于
年 月 日,到 (具体地点)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
2.
3.
本局联系人: 电话: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约谈记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行政约谈人姓名: 执法证号:
行政约谈人姓名: 执法证号:
记录人姓名: 执法证号:
约谈对象:
约谈事项、过程及结果:
约谈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约谈人(签名或盖章):
注:此文书可加续页。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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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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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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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情 况 |
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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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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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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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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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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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访 内 容 |
我单位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该案办理过程: 1. 执法是否规范、文明(); 2. 是否接受相关人员请客送礼(); 3. 是否借执法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4. 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5. 是否滥用职权()。
|
|||
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
回 访 内 容 |
你对我局建议或者需要我局协助解决的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和对行政相对人的建议意见: |
|
回访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回访对象(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注 意 事 项 |
1. 反映情况必须真实,不得诬告陷害、打击报复; 2. 请在括号内明确注明“是”或“否”的意见,如果为“是”,请列出详情; 3. 如需邮寄,请寄送 收。 |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指导登记簿
序号 |
指导对象 |
指导方式及内容 |
指导结果 |
时间 |
指导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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