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张店区司法局

关于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

张市监字〔2021〕40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司法局《转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淄市监价字〔2021〕33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鲁市监反垄断字〔2021〕73号)文件精神市场监管局、区司法联合组织开展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的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全面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全经济高质量发展。

重点任务

(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2021年3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二)清理主体。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 “谁实 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

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或者牵头起草(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并按程序报政府审定。

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制定部门(单位)负责清理部门(单位)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

(三)清理重点

1.违反《政府釆购法》《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的。就同一项目向参加企业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或者釆购条件;釆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参加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设置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条件等。

2.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关单位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违反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未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等。针对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不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

4.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标准的。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5.其他涉及歧视性待遇和不公平市场待遇内容的政策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等。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5日,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部署开展专项清理。

(二)自查清理阶段。自4月16日至5月31日,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发现含有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内容的政策措施,应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三)整改总结阶段。6月2市场监管局、区司法汇总有关部门(单位)自查、清理和整改工作情况,并上报有关材料。

工作要求

(一)周密组织实施。市场监管局、区司法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清理。要结合近年来已开展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性规范文件专项清理等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做到应清尽清、应废尽废。

(二)及时报送清理结果。有关部门(单位)应全面梳理和总结清理工作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和经验做法,努力整改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清理工作全面落实。2021 年6月2日前,有关部门(单位)应将清理工作总结及《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清理情况表》报送至市场监管局。

(三)加大宣传监督力度。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反映含有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内容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单位)要展开调查核实,纳入重点清理范围。

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李萌  0533-2760118

联系邮箱zdscjgjgk@zb.shandong.cn

 

       附件: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清理情况表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张店区司法局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清理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经清查,我单位共梳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现行有效政策措施   件,其中发现含有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内容的地方性法规   件、政府规章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措施   件。经清理,已修改   件、已废止   件、拟修改   件、拟废止   件。修改废止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文件名及文号

发文时间

类别

牵头部门

清理内容

清理理由

清理意见及进展

 

 

 

 

 

 

 

 

 

 

 

 

 

 

 

 

 

 

 

 

 

 

 

 

填表说明:

1. “类别”栏应选填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

2. “清理内容”栏应填报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

3. “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五个方面清理重点的何种情形。

4. “清理意见及进展”栏应填报拟修改、拟废止、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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