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2-5431254 文号: 张政字〔2022〕11号
发文日期: 2022-02-08 发布机构: 张店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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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张政字〔2022〕1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第一批次住宅)安乐街片区已具备房屋征收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特作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1. 柳泉路以东,金晶大道以西,兴学街以南,胶济铁路线以北;

2. 其他涉及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第一批次住宅)安乐街片区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依照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第一批次住宅)总体规划,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同时收回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批准张店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第一批次住宅)。

四、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之日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2年28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