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字〔2022〕21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2-5262820
成文日期
2022-09-02
发文日期
2022-09-0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煤炭
有效性
有效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字〔2022〕2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22年度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度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区民用散煤治理,助推生态张店建设,促进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推广使用清洁煤炭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要求,现制定2022年度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坚持区、镇(办)、村(居)协同,明确责任,严格督导,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在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覆盖不到的农村区域推广使用清洁煤炭,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清洁煤炭推广工作(具体推广数量以实际配送为准)。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淄政办发〔2021〕16号)要求:禁燃区范围内的村居,因美丽乡村建设、旧村改造等原因还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暂时使用洁净煤。相关镇办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核查辖区内禁燃区村居居民燃煤使用情况,保证禁燃区内村居所用燃煤质量符合《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见附件)。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政策扶持。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是生态张店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计划安排350元/吨对燃用清洁煤炭的村民进行财政补贴(每户不超过2吨)。
(二)清洁煤炭配送执行浮动价格。鉴于煤炭市场价格变化无法把控,清洁煤炭配送价格执行市场浮动价,即有清洁煤炭需求的镇办,统计煤炭需求,镇办根据需求与配送企业签订《清洁煤炭配送合同》,配送价格按即时市场采购价+长途运费(以收据、发票和付款凭证为准)+税费+企业利润+二次包装、装卸、配送费用-350元计算。
(三)建立清洁煤炭配送体系。区发改局(能源事业发展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清洁煤炭经营配送企业,加强煤质溯源管理,在我区销售的清洁煤炭实行袋装配送,包装袋上要注明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煤炭种类、煤炭产地等信息。
(四)强化监管执法,保证煤炭质量。民用清洁煤炭必须符合《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区发改局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炭检测机构,对民用清洁煤炭不定期抽检,凡质量不达标的,一经查实,对配送企业依法处罚。区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发改、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散煤销售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行为。
(五)补贴结算方式。各村居负责对清洁煤炭的原始凭证进行确认完善,在村居信息栏对清洁煤炭配送数量汇总表(用户签字、村居负责人签字)和配送企业送货单(销售四联单由村居负责人签字)等有关手续进行张榜公示,并上报所在镇办。在推广任务结束后,由相关镇办汇总审核各村居的配送数量并上报区发改局(能源事业发展中心),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发改局申请区财政拨付补贴资金。具体补贴资金,根据实际配送数量进行补贴。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有效推进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相关镇办要成立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抓好清洁煤炭推广使用任务的落实。
(二)制定工作方案。有关镇办作为本区域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积极做好推广、配送工作,落实好清洁煤炭推广使用任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镇办要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等媒体加大对使用劣质散煤危害性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村民正确认识清洁煤炭价格变化,积极购买、使用清洁煤炭取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清洁煤炭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巡查力度。各镇办要加强对辖区内流动销售散煤车辆和人员的巡查力度,一经发现立即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取缔。
(五)加强协调服务。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等工作,对有关镇办工作情况进行调度、督导。
附件: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
附件
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
一、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要求
全硫(St,d)≤1.3%,灰分(Ad)≤25%,发热量(Qnet,ar) ≥20.9 MJ/kg(5000大卡)。
二、燃用单位煤炭质量要求
(一)电站锅炉用煤:全硫(St,d)≤0.9%,灰分(Ad)≤25%,发热量(Qnet,ar) ≥20.9 MJ/kg(5000大卡)。
(二)工业锅炉用煤:全硫(St,d)≤0.8%,灰分(Ad)≤20%,发热量(Qnet,ar)≥20.9 MJ/kg(5000大卡)。
(三)工业窑炉、冶金炉用煤:全硫(St,d)≤0.8%,灰分(Ad)≤20%,发热量(Qnet,ar)≥20.9 MJ/kg(5000大卡)。
(四)煤化工用煤
1.煤气发生炉用煤:全硫(St,d)≤0.5%,灰分(Ad)≤13%,发热量(Qnet,ar)≥25.09 MJ/kg(6000大卡)。
2.其他化工用煤:全硫(St,d)≤1%,灰分(Ad)≤12%,发热量(Qnet,ar)≥26.34 MJ/kg(6300大卡)。
(五)其他行业、燃煤设施用煤:全硫(St,d)≤0.5%,灰分(Ad)≤13%,发热量(Qnet,a r)≥20.9 MJ/kg(5000大卡)。
达到超低排放的锅炉,其用煤质量可按燃煤设计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要求。
三、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4MJ/kg(5740大卡)。兰炭全水分(Mt)≤12%。
进入本市、在本市经营、燃用的民用散煤应符合上述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四、工业型煤
工业型煤执行工业锅炉用煤标准。
抄送: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印发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