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字〔2022〕10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2-5236104
成文日期
2022-05-03
发文日期
2022-05-0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证券
有效性
有效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字〔2022〕1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张店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促进张店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规范张店区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单位)、受助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基金的使用运转,有效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教育公益事业,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依法受赠的各种物品、设备、资金等有形物资资产或无形资产,以及政府资助教育的财政拨款及上述资产产生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条 设立张店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本基金的主要来源渠道:
(一)每年区政府提供教育发展奖励基金300万元。
(二)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扶持发展全区教育事业,适当向薄弱学校倾斜。
(二)奖励在重大改革、教育教学、办学水平等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学校和个人。
(三)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法、有效使用捐赠资金。
(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有利于教育发展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七条 经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款项,须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八条 办公室设在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主任由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教育和体育局分管具体工作的领导干部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基金执行情况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审批基金的使用范围、发放标准、资助对象。
(三)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由区教育和体育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区教育和体育局设立专门的备查台账,登记捐赠收支情况,并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第十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基金单独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特殊情况可进行追加调整)。计划编制应由项目学校提出基金使用申请,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学校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调研,提出使用建议和意见并形成可行性报告,按“三重一大”要求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基金坚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接受捐赠人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区教育和体育局内审机构定期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对捐赠货币资金数额较大的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基金筹集及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3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张店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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