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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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57889/2022-526623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5-0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
【文稿解读】《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政策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能够促进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规范教育发展基金管理,有利于维护捐赠人(单位)、受助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教育公益事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决策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五十六条:社会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调整学费标准。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
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部分中的第四条:鼓励扩大社会投入。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等政策制度,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完善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按规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吸引社会捐赠。
5.《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六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出台目的:
为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促进我区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规范区教育发展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单位)、受助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基金的使用运转,有效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教育公益事业。
重要举措:
(一)基金使用范围的确定
1.我区学校在校生人数逐年递增,解决大班额、大校额压力大,老城区学校存在办学条件存在薄弱环节,实现办学条件优质均衡发展。
2.激发全区教师潜心从教,为打造高端教育人才提供支撑。
3.部分就读学生家庭经济还较为困难,充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二)资金使用管理
基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接受捐赠人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由区教育和体育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区教育和体育局设立专门的备查台账,登记捐赠收支情况,并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资金严格按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核算,区教育和体育局内审机构定期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解读人: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局长:朱训勇 电话:0533-2869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