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店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2-522165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12 发布机构: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店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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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店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字〔202187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张店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文件要求,结合张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张店区依法登记注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是指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第四条 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张店区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政策制定和指导协调,牵头负责全区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的标准制定、模型设计、异议受理、推广应用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行业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工与事权划分负责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

第六条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作为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诚信信息、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认证认可、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包括:

(一)政府部门公布的联合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信息;

(二)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信息;

(三)税务、统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信息;

(四)环保、海关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信息;

(五)单位获得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等信息;

(六)慈善捐赠、包村扶贫等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信息;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市场主体失信信息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刑事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以及进行责任约谈和整改的信息;

(三)拒绝、阻挠执法的,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信息;

(四)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五)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六)法院生效判决涉及合同纠纷需承担责任的信息;

(七)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信息;

(八)税务统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信息;

(九)环保海关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信息;

(十)高管失信信息;

(十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

(十二)虚假承诺或违反信用承诺信息;

(十三)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信息;

(十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项目等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信息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以及监督抽检、约谈等信用监管信息;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承诺信息;企业破产和退出信息;国家、省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取监管部门提供的方式归集。信息提供应按照“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认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于应录入不录入的单位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部门在归集信用信息时应告知市场主体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积分管理,赋予每个市场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以及信用降级进行综合评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市场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刑事处罚信息的,信用降级为D级。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十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十六 根据省委、省政府《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和《山东省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企业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为统一分类标准和监管,全区各类信用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

第十 为准确反映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一步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由高到低,细分为AAA、AA、A(A+、A-)、B、C、D六个信用等级。A级为市场主体原始基准等级。

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包括AAA、AA、A(A+、A-)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为B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为C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为D级。

(一)AAA级,分值为1050分及以上;

(二)AA级,分值为1030分至1049分;

(三)A(A+、A-)级,“A+”级分值为1001分至1029分,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960分至999分;

(四)B级,分值为850分至959分;

(五)C级,分值为849分及以下且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六)D级,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加记分;但同一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记分。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与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要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共用。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汇聚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归集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并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

第二十条 对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

第二十二条 对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每年除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外,不再安排其他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

第二十监管部门以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参考,结合行业、市场信用评价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监管。

第五章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活动全流程管理体系,完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篡改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影响信用分级分类的相关信息。因信息归集原因造成分类结果不准确,且产生不良影响的,由信息归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区公共信用信息领导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公共信用信息机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

第二十八条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结果及时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风险等级、监管分类等结果,可以公示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该信息不作为信用信息进行归集。行政行为发生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以变更或部分撤销的信息作为信用信息进行归集。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信用分级分类工作,强化制度设计,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推动信用分级分类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一条 建立部门间工作协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调度信用分级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评价分类科学合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日。

 

附件: 张店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张店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

类别

信息项

评价标准

加减分

备注

诚信信息

 

企业捐款捐物信息

现金捐款1000-10000元的,每1000元加1分;

捐物2000-20000元的,每2000元加1分

+10

捐款捐物每年最多加40分 

现金捐款10001-50000元的,每4000元加1分;

捐物20001-100000元的,每8000元加1分

+10

现金捐款10001-50000元的,每4000元加1分;

捐物20001-100000元的,每8000元加1分

+10

现金捐款50001-100000元的,每5000元加1分;

捐物100001-200000元的,每1万元加1分

+10

现金捐款10万元以上的,每1万元加1分;

捐物20万元以上的,每2万元加1分

+10

个体工商户捐款捐物信息

现金捐款200-2000元的,每200元加1分;

捐物400-4000元的,每400元加1分

+10

捐款捐物每年最多加40分

捐款2001-10000元的,每800元加1分;

捐物4001-20000元的,每1600元加1分

+10

捐款10001-20000元的,每1000元加1分

捐物20001-40000元的,每2000元加1分

+10

捐款2万元以上的,每2000元加1分;

捐物4万元以上的,每4000元加1分

+10

表彰奖励

信息

受到区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5

 

受到淄博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15

 

受到区级表彰奖励的

+20

 

受到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25

 

受到淄博市级表彰奖励的

+30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60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100

 

通报表扬信息

受到区级部门通报表扬的

+3

 

受到淄博市级部门通报表扬的

+10

 

受到区级通报表扬的

+15

 

受到省级部门通报表扬的

+20

 

受到淄博市级通报表扬的

+25

 

受到省部级通报表扬的

+50

 

受到国家级通报表扬的

+80

 

诚信信息

联合激励信息

环保、建设、海关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

+5

 

统计、税务等部门发布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

+10

 

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20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较高的

+20

 

其他诚信信息

其他守信行为视情节加分

+1至+5

 

失信

信息

欠税欠费信息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的

-50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50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50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政府性基金的

-50

 

违反信用承诺信息

虚假申报、虚假承诺的

-50

 

不履行信用承诺义务的

-50

 

高管失信信息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被列入被执行人的

-20

 

行政裁决信息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100

 

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200

 

 

失信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10

 

处以1万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20

 

处以1万元至1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40

 

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60

 

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100

 

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200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含)以下的

-20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至5万元(含)的

-30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万元至10万元(含)的

-40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

-60

 

处以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200

 

处以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200

 

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200

 

处以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200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200

 

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400

 

处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

-400

 

处以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400

 

处以终身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400

 

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20至-400

 

失信信息

行政强制

执行信息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强制执行方式的

-40

 

被实施划拨存款、汇款强制执行方式的

-60

 

被实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执行方式的

-80

 

被实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

-80

 

被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方式的

-100

 

被实施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

-20至-100

 

行业评价信息

环保、建设、海关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

-5

 

统计、税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

-10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20

 

其他失信信息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10至-400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被认定为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工程质量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被认定为贿赂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逃税骗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恶意逃废债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被认定为恶意欠薪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合同欺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组织传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无证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围标串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被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

被认定为逃避执行生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00

 

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00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职务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00

 

市场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00

 

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00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