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店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发〔2021〕18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2-5219029
统一编号
ZDDR-2021-0010008
成文日期
2021-12-29
发文日期
2022-01-0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有效性
有效
ZDDR-2021-0010008
张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店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政发〔2021〕1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张店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依托中心城区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我区总部经济集聚,推动产业蝶变,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聚力打造首善至善之区、精致精美之城,现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目标
(一)围绕一个示范中心:牢牢把握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战略契机,依托全新CBD片区建设,聚力优化商务楼宇质效水平,将我区打造成全市总部企业集群示范中心,扭住行业龙头布局产业集群,力争5年内总部企业产值贡献超300亿元,形成全区加速崛起的稳定税源支撑。
(二)打造十大支撑产+业:围绕“2+4”产业布局,结合我区发展实际,重点在现代农业、高端制造业、新兴生产性服务业、高端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医药康养、现代物流、文体娱乐、大型房地产业等10大产业领域发力,促进企业总部快速集聚,形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支撑。
(三)健全八项扶持措施:围绕总部企业招引,健全开办注资奖励、经营贡献奖励、企业成长奖励、租房购房奖励、人才贡献奖励、产业配套奖励、招商引荐奖励、特色激励政策等8方面扶持措施,形成总部企业快速聚集的政策支撑。
二、扶持措施
企业在我区注册设立公司之日起,纳入张店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政府给予扶持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一)开办注资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自企业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到位。
(二)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至5年内,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主体贡献的80%,后两年按50%的标准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企业成长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山东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100强”“中国500强”“世界500强”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四)租房购房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购房合同价格或建房核算成本的1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分5年兑付。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3年内按照租赁合同价的50%予以补助,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入驻政府自持资产的根据合作协议可享受100%租房补助,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五)人才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五年内其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地方财政贡献按100%比例予以奖励,高管减持股份形成的个人地方财政贡献按90%比例予以奖励。
(六)产业配套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其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七)招商引荐奖励:对总部企业引荐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招商引资激励,引荐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沪深主板上市企业省级以上区域总部、企业职能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5万元招商引资奖励;引荐企业存续期间,按企业年度纳税所产生的地方实际财力贡献(即扣除奖补后区财政剩余财力)1%给予引荐人持续性奖励。
(八)特色激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全区范围内医疗机构企业家绿色通道服务并可享受免费查体名额一个,认定标准之上每增加1000万税收增加一个名额;纳税2000万以上企业,高管人员父母养老可免费享受民政系统社会化购买服务相关内容;年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给予区划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学位一个(任选其一),每新增3000万元增加一个名额;企业高管个人市内首次购房的,按实际成交价的5%给予补助。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5年内个人地方财政贡献用于购房,5年后个人地方经济贡献未完成承诺的,由高管个人一次性补足承诺金额;企业高管人员可享受市内火车站贵宾通道;区内文化休闲体育场馆、大型赛事免费入场服务;市内高端商务场所VIP等尊享服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地区相关要求,可以对企业提供更优更实的司法保护,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张店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自享受奖励政策起5年内不搬离张店、不减少注册资本且在张店连续纳税的企业或机构。
(二)总部企业按本政策享受的扶持奖励资金年度总额除有特殊规定的,原则上不高于该企业地方财政主体贡献总额。企业高管所享受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个人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企业高管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人,纳税每超出认定标准1000万可相应增加1名高管,最高不超过5人。涉及企业和个人建设、置业政策5年内仅可享受一次,且承诺5年内不得进行交易。
(四)总部企业扶持措施中提到的就医绿色通道、养老服务、公办学校学位分别由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教体局负责细则的制定和执行。
(五)企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张店区级财政负担的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总部项目招商引荐人不得超过1人,且就同一项目在全区范围内不得重复享受招商引荐奖励。
(六)张店区政府有权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对本政策做适当修改,本政策解释权由区财政局和区服务业发展中心负责。本政策自2022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8日。
附件:1.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实施细则
2.张店区总部企业奖励资金认定申请表
附件1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实施细则
一、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张店辖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诚信经营的市外引进企业;
2. 主要投资方在区外具有或实际控制3家以上分支机构或子(分)公司或10家以上连锁店,且区外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例不低于20%,并在我区设立了总部、省级以上区域总部或全国职能总部(金融及类金融类总部可放宽至市级以上;职能总部指运营、销售、设计、研发、金融投资等总部);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主要投资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房地产类除外)
1. 属于上三年度内《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等权威机构分别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企业;
2. 沪深港交易所、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公司;
3. 国家和中央部门、省直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三)未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的基础上,同时达到以下认定标准条件的也可以申报总部企业。
1. 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
2. 高端制造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税收贡献3000万元以上。
3. 新兴生产性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税收贡献1000万元以上。
4. 高端生活性服务业(住宿、餐饮、零售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
5. 金融(类金融)业总部企业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
(2)银行市级以上(含市级)分行以及上年度企业税收贡献800万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市级以上(含市级)分公司;
(3)上年度企业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的证券、期货市级以上(含市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发业务许可证的地方金融组织。
6. 医药康养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税收贡献2000万元以上。
7. 现代交通物流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税收贡献1000万元以上。
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含旅游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
9. 大型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税收贡献2亿元以上。
10. 其他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税收贡献3000万元以上。
(四)特定条件
在我区办公的特定总部、新型业态总部、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的;符合省会经济圈一体化战略,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化学新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陶琉文化创意等产业的;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对当地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在总部企业认定上可以“一事一议”。
二、申报及审核流程
每年进行一次评审认定。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第1季度向所在镇办报送申报材料,镇办汇总梳理后于4月份前报送区服务业发展中心,区服务业发展中心原则上于7月份前确定上年度总部企业。
(一)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注册地所在辖区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
1. 《张店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年度报告;
4. 本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完税证明、本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证明;
5. 企业投资方控股投资或被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6.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7. 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中,除1、6项需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初审。各镇、街道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区服务业发展中心。
(三)复审。区服务业发展中心对各镇、街道汇总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进行复审,必要时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有需要时可将企业申报材料转区有关部门审核把关,有关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区服务业发展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和专业第三方提交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区财政局最终确认。
(四)公示。经复审准予认定通过的企业名单,在政务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准予通过。
(五)资金兑现。公示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兑现到企业账户。
三、监督管理
(一)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二)认定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查处。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属地镇、街道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自减资之日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享受政策额度。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属地镇、街道,由区服务业发展中心审核相关情况后向社会公告,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原政策期限。不得更名、重组后重新认定为新的总部,重新享受政策期限。
(五)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属地镇、街道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经复核不合格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附件2
张店区总部企业奖励资金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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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镇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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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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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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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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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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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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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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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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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奖励 类型 |
开办注资 |
开办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第 年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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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贡献 |
年度地方财政贡献 万元,第 年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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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长 |
依规模企业首次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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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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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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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年营收企业首次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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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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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购房 |
自建成本或购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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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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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租赁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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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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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贡献 |
高管个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 万元,第 年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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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减持股份地方财政贡献 万元,第 年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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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配套 |
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总投资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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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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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补助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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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镇办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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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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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服务业发展 中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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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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