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张政发〔2021〕4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1-5148799
统一编号
ZDDR-2021-0010001
成文日期
2021-05-17
发文日期
2021-05-1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有效性
有效
ZDDR-2021-0010001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政发〔2021〕4 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张店区人民政府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人民政府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
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20〕16号)精神,落实市政府发展战略,实施金融赋能行动,聚力打造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形成域内金融发展新格局。特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探索金融发展新模式、新途径,在推动金融生态优化、金融服务经济结构调整与科创产业发展、区域金融产业集聚协调发展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到2025年,全区当年金融业增加值力争达到 110亿元以上,金融业税收突破9亿元,建设期内本外币贷款年均增速高于同期 GDP 增速2个百分点,新增上市公司5家以上,直接融资规模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值,直接融资占比达到20%左右,基金资产管理规模突破1000亿元,把张店打造为科技成果转化迅速、金融业态丰富、资本要素活跃、影响力广泛、具有强劲竞争力的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
二、构建企业全成长周期金融服务体系
1.加强初创期企业创业投资支持。鼓励初创期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创业投资机构或股权投资机构对初创期企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投资规模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强化成长期企业融资服务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提升企业规范运作水平,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合作,建立健全支持企业成长的长效投资机制。建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产业信贷投放力度。建立完善企业上市培育库,优选中介机构进行专业服务辅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排除企业上市障碍。(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3.优化拟上市企业的上市服务支持。开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企业上市、再融资等过程中需开具相关证明文件的,实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服务小组办公室“一函通办”制度。对我区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区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加大分拆上市奖励支持力度。(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有关部门)
4.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上市公司引领示范和平台作用,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引导上市公司用好用足资本市场工具,加快产业升级、提质增效、做优做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引导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上市公司风险处置水平。(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
5.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深化形式多样的政银企对接合作,扩大信贷投放空间。发挥引导基金杠杆效应,重点投向转型升级项目和双招双引重点项目。精准制定融资担保、融资贴息、风险投资、补偿基金等政策,形成政策工具组合。发挥金融辅导队作用,为企业量身打造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同时依托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和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协同联动机制,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6.强化对科创产业增信措施。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台区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办法。运用好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和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提升科创产业金融服务可得性。(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三、完善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生态系统
7.发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培育苗圃作用。支持企业充分利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股改规范、挂牌融资、上市培育等功能,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全方位的精准服务。(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8.着力发展金融科技。加大对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产业及金融科技型企业的招商引资和培育力度,引导金融科技类企业集聚发展。鼓励金融科技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认定,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财税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大数据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9.配合打造淄博科创产业金融品牌。积极服务淄博科创产业金融高峰论坛、创投风投高峰论坛等活动,争取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各类机构落户我区,助力打造“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淄博新名片。(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局)
10.强化国有企业资本运营能力。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优质资产证券化,通过参股控股上市公司等方式,做大做强优质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变,调动整合资本市场资源投资培育科创产业,利用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旗下资产上市,打造“投融管退”闭环发展的产业整合平台。(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11.加大金融开放。全面落实融入省会经济圈重大发展战略,助力金融资源跨区域优化配置。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区重大项目,加大境外金融领域招引工作力度。(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局)
12.完善多方联动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健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长效机制,通过源头把控、监测预警、案件处置等措施,保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高压态势,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和精准度。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银行追索合法债权。构筑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安全区”。(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委政法委,责任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张店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集聚丰富多元金融业态
13.强化金融机构招引培育力度。加大力度对接招引金融、类金融机构和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引导各类机构精准定位,提供服务。出台吸引力强、覆盖面广、富有前瞻性的金融机构招引和集聚政策,加大对新设立和新迁入金融机构的奖补力度。以太平洋在线服务中心为引领,积极引进保险公司地区总部和产品研发中心、后援服务中心、服务外包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区域培训中心等职能机构落户我区,形成规模优势和集聚效应,鼓励保险公司完善网络布局,优化全域保险服务。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稳步推进业务创新,推动设立、引进融资租赁等金融业态,丰富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提升普惠金融服务功能。(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局)
14.促进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优化创投风投发展环境,大力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市场主体。充分运用基金港平台链接产业资源,利用资本催化和杠杆作用,以平台思维撬动产业升级和金融要素聚集。(牵头部门: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投资促进局)
五、保障措施
15.全面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全区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建设领导小组,由区领导任组长,房镇镇、各街道、区有关部门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方案的推动、落实和督办。(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部门:区有关部门)
16.营造良好金融业发展氛围。全面提升全区各级、各部门以及企业家金融素养,强化金融意识,普及金融常识,更新金融认识。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参加金融知识培训,提升对金融业务和金融规律的熟悉把握程度,利用金融工具和手段促进全区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影响力。(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
17.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用足用好“人才金政 37 条”,加大金融领域人才培育、引进扶持力度,针对不同层次金融人才打造全方位招引和服务保障体系。引导辖内金融机构积极参加“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齐鲁金融之星”等金融人才推荐选拔活动,承接齐鲁人才工程,选拔“淄博金融之星”并对入选人才重点培养,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为符合条件的高端金融人才争取“淄博精英卡”,有针对性地吸引海内外金融人才成为淄博“城市合伙人”。争取参加金融部门、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金融发达地区人才培养双向交流。(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优化配套服务。增强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建设保障力度和服务力量,提升金融产业项目对接、协调、联络、服务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配合做好高质量举办各类金融产业会议及活动工作,提升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日常宣传推介工作水平。(牵头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部门:区委编办)
19.加大政策保障。强化金融创新改革发展奖励和补助的资金保障,出台服务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建设的配套政策。(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本意见自2021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4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所涉及的政策措施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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