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执行《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字〔2023〕4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对《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字〔2022〕8号)进行评估,决定继续执行。原登记号ZDDR-2022-0020003,新登记号ZDDR-2023-0020001,有效期截至日期为2025年3月26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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