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20〕7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0-5036739
统一编号
ZDDR-2020-0020007
成文日期
2020-11-05
发文日期
2020-11-0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有效性
失效
ZDDR-2020-0020007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0〕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张店区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办法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国家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在张店区注册、纳税,且须在“企业一套表(统计报表平台)”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纳统个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以上简称规上企业;被统计抽样调查选中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被抽中个体)。
第二条 扶持内容
(一)已纳统企业新增经营贡献奖励。
已纳统的规上企业、被统计抽样调查选中的规模以下企业,每年核定收入基数。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下同)营业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比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销售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比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比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比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前两年按实现区级地方经济新增贡献10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实现区级地方经济新增贡献60%给予奖励。
2020年1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当年纳入统计库,按当年实现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区外迁入企业当年纳入统计库且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按当年实现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以后年度奖励参照已纳统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区级地方经济新增贡献奖励执行。
(二)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奖励。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且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统计范围且实现销售额正增长、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统计范围且实现营业额正增长、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且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条 其他事项
(一)申报流程。企业于次年一季度结束前,申报上年度扶持资金。申报企业按税收属性向所属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镇(街道)初审后,由区统计局会同区财政局复审,再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状况表(加盖企业公章);3.完税证明相关材料;4.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享受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需无条件于限期(6个月)内全额退回,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本办法执行中涉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发改财金〔2018〕1862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山东省、淄博市颁布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四)已申报的纳统工业企业提报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速度、批发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长速度、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增长速度、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增长速度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同时参照税务部门提供的作为纳税依据的相关收入指标增长速度。
(五)被统计抽样调查选中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速度、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长速度、限额以下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增长速度以区统计局四季度报表数据为准。
(六)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取得的各项补助不超过其对区级地方经济的贡献,同时须承诺自首次享受扶持政策年度起3年内不能退出规上企业统计库,5年内不得迁出张店区;如迁出张店区,应在迁出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所享受的扶持资金。
(七)涉及享受张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或者其他部门发布的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是否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由企业自行选择。
(八)本办法由张店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20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2020年度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扶持政策。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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