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字〔2020〕19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0-1935559
统一编号
ZDDR-2020-0020002
成文日期
2020-04-30
发文日期
2020-05-1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有效性
失效
ZDDR-2020-0020002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字〔2020〕1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使他们能够更体面更有尊严地生活,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发〔2020〕21号)和市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民〔2020〕2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动态管理原则,区级部门主管全区困难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工作,做好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等工作。各镇(街道)统筹做好本辖区困难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开展困难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工作。
第三条 坚持保民生、兜底线、全覆盖、可持续原则,确保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持续提升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保障水平,切实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 坚持各尽其责、协作配合、政策衔接原则,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扶贫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确保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应保(助)尽保(助)。
第五条 坚持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救助原则,同时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坚持快捷、高效原则,实现便民惠民“零距离”,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 救助范围及人员
第七条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主要是指在城乡低保、扶贫开发、医疗救助、学生资助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之后,日常生活仍然存在突出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城乡低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中度、轻度失能人员。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中度失能人员。
(四)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
(五)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
第八条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九条 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十条 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是指赡养人年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因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包含多重残疾人员和1至4级智力、精神残疾)、就学等原因不具备照料能力的。我也没有办法
第四章 救助标准及方式
第十一条 对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的救助标准分别按城市每人每小时15元、农村每人每小时10元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被照护人员家庭或政府购买的服务机构自行承担。具体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900元;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675元;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
(二)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60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45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因病因伤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
(三)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每人每月10小时,标准为100元。
(四)救助方式坚持居家照料为主、集中供(托)养为辅原则。对于居家生活的失能人员,经当事人同意,由其所在的镇(街道)牵头,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服务机构(个人)、社会组织等,签订照护协议并提供居家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对于自愿选择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城乡特困供养失能人员,由镇(街道)政府安排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第十二条 对“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在床的失能人员如有需要可填写《失能人员物资申领发放表》,向镇(街道)申请生活照料护理物资。按月申领纸尿片6包(每包10片),按季申领毛巾、枕巾、床单各1条,按年申领被褥1床,对不方便申领的申请人可以由代理人或村(居)代为申领。以上物资由区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由其负责配送至镇(街道)。镇(街道)要做好物资存储、调配、登记、发放,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的物资供应。
第十三条 对特殊困难家庭中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统一执行现有教育资助、免补政策和扶贫政策,对就学费用进行补助或免除。在此基础上,分别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特殊学校学生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普通高中阶段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中职学生继续享受3000元定额补助);高等教育阶段的全日制高职高专、本科每人每年补助到5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到6000元的标准对其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 在春节期间,对于特殊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在落实好以上政策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节日慰问金。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
(一)对于未经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须先按相关程序进行家庭类别认定。
(二)经认定的困难家庭由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分别填写《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申请审批表》或《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或《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因伤因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身份证、户口簿、家庭财产收入、疾病诊断(诊断证明、病历或报销单据等)、残疾证、在校就读、不具备照料能力等证明材料。
(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本人申请有困难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申请人,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授权后,可以委托法定监护人或村(居)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十七条 审核程序
(一)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二)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由村(居)委员会协助对申请人的失能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将初审名单交第三方评估机构,复核并评定失能等级。
(三)区级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逐人逐项进行评估,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报告》并反馈镇(街道),镇(街道)应将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属村(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四)《评估结果报告》应明确评估等级,对有望康复或降低评估等级的评估对象,应确定评估有效期,有效期满需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
(一)区民政、扶贫、教体、医保、卫健、残联、人社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人员信息比对,指导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保无人员重复享受和遗漏。
(二)失能人员从批准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在校学生从本学期开始享受相关待遇。
(三)镇(街道)要对通过审批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全面建立“一人一档”电子和书面档案,做好人员信息维护和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动态管理及终止程序
镇(街道)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定期复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或者照料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镇(街道),终止相关待遇,并报区级部门备案:
(一)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
(二)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相关待遇的;
(五)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对终止待遇的救助对象,由镇(街道)及时给予书面告知,并于次月起终止待遇。
第六章 部门分工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根据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边缘等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负责对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区扶贫办负责对农村建档立卡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认定。
第二十三条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就学信息进行比对。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参照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进行自理能力评估鉴定:0级为“能力完好”,1级对应“轻度失能”,2级对应“中度失能”,3级对应“重度失能”。
第二十五条 享受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待遇的特困供养人员,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执行《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文件中的三档照料护理标准。
第二十六条 既符合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又符合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发〔2020〕21号)救助补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
第二十七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发〔2020〕21号)文件中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补助、学生补助、节日慰问金、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减免,属特殊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八条 镇(街道)要与照料服务机构、照料监护人、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及时签订照料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生活照料服务的监督,确保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第七章 资金及发放
第二十九条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料护理、生活照料用品、节日慰问、在校学生补助资金、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有关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费用等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共同负担。
第三十条 民政、教体、扶贫、医保、财政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做好资金列支、管理和发放。
区民政局负责发放城乡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除外)、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节日慰问金和失能人员照料护理金;区扶贫办负责发放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失能人员节日慰问金和失能人员照料护理金;区教体局负责做好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补助的资金测算及列支;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负责发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生活照料用品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费用资金由区民政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 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资金,参照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资金渠道进行列支和发放。
第三十二条 照料护理资金可以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第三方照料服务机构,由其对村(居)有就业意愿且身体状况符合照料服务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由通过考核的服务人员负责就近村(居)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生活照料用品,由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确定供货商,由其负责配送至镇(街道)。
第三十四条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医保部门审核报销后,其合规个人自负部分凭医保结算凭证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发放或纳入一站式结算系统救助。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镇(街道)行使社会救助审批主体责任,统筹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动态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工作平台,强化“一门受理”窗口建设,为各类困难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细致周到的救助工作服务。要采取合法合规的有效手段,确保每个失能人员的照料护理待遇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 在村(居)层面,成立救助工作站,由村居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主动发现、帮办代办救助申报、协助入户核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群众评议、年终评估、全程监督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公开市、区、镇(街道)三级救助咨询受理电话,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的总牵头、总协调;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医保、卫健、扶贫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有关政策的督促落实;教体、扶贫部门负责教育扶贫、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相关规定与之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各部门业务由各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告知书》
2.《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申请审批表》
3.《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
4.《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因伤因病救助申请审批表》
5.《张店区失能人员物资申领发放表(台账)》
附件1
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或代理人)须知:
您好,以下内容事关您权益,请仔细阅读。
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指在城乡低保、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助学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之后,日常生活仍然存在突出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是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低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中度、轻度失能人员。
二是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三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中度失能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一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四是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一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五是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
如果您不是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农村建档立卡贫困等家庭,和即时帮扶人口、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围内的保障对象,请咨询工作人员有关政策和办理条件,先进行家庭属性和类别认定。同时,也希望您能够如实告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对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有关待遇的,我们将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已理解政策及同意承担责任,请您签字!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申请审批表
失能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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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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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一寸免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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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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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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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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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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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失能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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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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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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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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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镇(街道) 村(居) 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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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别 |
□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 单人户低保 □ 特困供养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 □即时帮扶人口 □ 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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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
赡(抚、扶)养人是否具备照料能力 □是 □否 备注: 名赡养人; 名抚养人; 名扶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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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是否有患重病或长期住院治疗人员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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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有 名残疾人;有 名60岁以上老年人;家中有 名在校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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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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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政策 及标准 |
□低保 |
□特困供养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建档立卡(即时帮扶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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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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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医疗救助 |
□临时救助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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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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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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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 养 和 抚 、 扶 养 人 情 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年龄 |
住址 |
残疾 等级 |
疾病名称 |
月收入(元) |
车、房等财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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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失能等级须接受专业人员对本人病情及自理能力的评估。评估人员将登门调查有关情况,并开展查看病历资料、询问病情、查体等工作,根据需要,可能还要录音、录像以及采集指纹信息等,申请人及家属应给予积极配合。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上述内容,承诺所填信息均真实无误。
申请人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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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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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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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批意见:
经办人:
镇(街道)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家庭类别”由工作人员填写;
2.“已享受政策及标准”由工作人员填写;
3.“就学信息”一栏填写学校名称、学段、年级、班级。
附件3
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因伤因病救助申请审批表
在校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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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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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一寸免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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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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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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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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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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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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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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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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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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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镇(街道) 村(居) 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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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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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别 |
□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 单人户低保 □ 特困供养 □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即时帮扶人口 □ 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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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
赡(抚、扶)养人是否具备照料能力 □是 □否 备注: 名赡养人; 名抚养人; 名扶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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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是否有患重病或长期住院治疗人员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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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有 名残疾人;有 名60岁以上老年人;家中有 名在校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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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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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政策 及标准 |
□低保 |
□特困供养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建档立卡(即时帮扶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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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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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医疗救助 |
□ 临时救助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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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元 |
元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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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与申请 人关系 |
姓名 |
年龄 |
住址 |
残疾 等级 |
疾病名称 |
月收入(元) |
车、房等财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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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教育系统核对到得则不需提供,根据需要,可能还要录音、录像以及采集指纹信息等,申请人及家属应给予积极配合。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上述内容,承诺所填信息均真实无误。
申请人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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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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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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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批意见:
经办人:
镇(街道)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家庭类别”由工作人员填写;
2.“已享受政策及标准”由工作人员填写;
3.“就学信息”一栏填写学校名称、学段、年级、班级。
附件4
张店区特殊困难家庭因伤因病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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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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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一寸免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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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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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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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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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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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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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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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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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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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镇(街道) 村(居) 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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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别 |
□ 低保家庭 □ 低保边缘家庭 □ 单人户低保 □ 特困供养 □ 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 即时帮扶人口 □ 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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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
赡(抚、扶)养人是否具备照料能力 □ 是 □ 否 备注: 名赡养人; 名抚养人; 名扶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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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是否有患重病或长期住院治疗人员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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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有 名残疾人;有 名60岁以上老年人;家中有 名在校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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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网络平台筹集医疗资金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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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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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政策 及标准 |
□ 低保 |
□ 特困供养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 建档立卡(即时帮扶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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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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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医疗救助 |
□临时救助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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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元 |
元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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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与申请 人关系 |
姓名 |
年龄 |
住址 |
残疾等级 |
疾病名称 |
月收入(元) |
车、房等财 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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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出具的诊断病例、出院结算单据(必须提供原件)相关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医保系统核对到得则不需提供,根据需要,可能还要录音、录像以及采集指纹信息等,申请人及家属应给予积极配合。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上述内容,承诺所填信息均真实无误。
申请人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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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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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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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批意见
经办人:
镇(街道)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家庭类别”由工作人员填写;
2.“已享受政策及标准”由工作人员填写。
附件5
张店区失能人员物资申领发放表(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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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村(居)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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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困难家庭类型 |
失能等级 |
残疾等级 |
申领物资名称(纸尿片、被褥、毛巾、床单) |
时间 |
申领人签字(指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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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城乡特困集中供养对象不提供纸尿片、被褥、毛巾、床单等生活物资。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察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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