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20〕6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0-1987325
统一编号
ZDDR-2020-0020004
成文日期
2020-06-15
发文日期
2020-06-1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有效性
有效
ZDDR-2020-0020004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0〕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张店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完善殡葬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精神和《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
在淄博市殡仪馆办理殡葬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基本殡葬服 务费用:
(一)具有张店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无法查明身份并在本市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收养的被救助人员。
(三)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非法收养的除外)。
(四)驻张店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张店户籍的学生。
(五)驻张店区部队现役军人;非张店户籍在张店休养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六)与张店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金1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七)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
(八)具有张店区户籍在外地死亡之后回淄博市殡仪馆火化的人员。
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张店区域内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
(二)馆内遗体搬运。
(三)遗体消毒。
(四)3天内遗体普通冷藏。
(五)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
(六)普通骨灰盒一个。
(七)一年内金属全封闭架骨灰寄存。
以上免费项目是经由淄博市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 目,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最高免除标准为每具 1440元。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折现、不折抵,免费项目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丧事经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者单位机构,下同)支付。免费对象的遗体由市殡仪馆或殡仪服务机构专用殡仪车(经民政、交警、交通部门共同认证)接运。
三、申请程序
符合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丧事经办人到淄博市殡仪馆填 写《免除基本殡葬费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手续。
(一)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含《居民死亡推断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逝者为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抚养、
救助的人员,需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逝者为驻张店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张店籍学生,需提供学校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逝者为驻张店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或学员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张店籍军队离退休干部,需出具军队离退休干部证。
(七)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驻张店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的生效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逝者的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未知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单。
淄博市殡仪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结算时根据免费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四、经费保障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淄博市殡仪馆负责办理免费手续,按照实际减免项目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实际减免数额,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并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报送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免除的基本殡葬费用实行财政预拨制度,区财政局根据上季度火化数计算出免除费用,于下季度初将资金拨付到殡仪馆,年终按多退少补原则,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核拨。
五、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局、各镇办应严格按照殡葬惠民政策做好基本殡葬免费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基本殡葬服务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淄博市殡仪馆具体负责基本殡葬费用免除的审核审批工作。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因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免除费用标准的,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由民政、财政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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