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张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
|---|---|---|---|
| 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0202/2025-550217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1-17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张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能,经审核确认,现将下列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26个)
淄博市张店区档案局
淄博市张店区保密局
淄博市张店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淄博市张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及其派出机构
淄博市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博市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张店区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张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
淄博市张店区司法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张店区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局
淄博市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张店区商务局
淄博市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淄博市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张店区审计局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张店区统计局
淄博市张店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个)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山东张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个)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张店区综合执法局
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张店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执法主体。
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签订委托书,并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今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增加新的行政执法主体,或者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取消等情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其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区政府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2020年3月11日公布的《关于重新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同时废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