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创业人才政策的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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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223N/2023-541840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22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二、服务对象
在淄博市(单位注册地址在张店区)及张店区登记注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
三、政策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申报审批流程
申报:实行线上申报。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可向镇(街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
(一)准予受理,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核实补贴人员资格条件;经镇(街道)办事处人社所初审以及区级部门复审,如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审核合格后进行官网公示;
(二)公示通过后,准予支付,办结:按规定发放补贴,数据入库。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二、服务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三、政策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申报审批流程
申报:实行线上申报。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可向镇(街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
(一)准予受理,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核实补贴人员资格条件;经镇(街道)办事处人社所初审以及区级部门复审,如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审核合格后进行官网公示;
(二)公示通过后,准予支付,办结:按规定发放补贴,数据入库。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二、服务对象
实现灵活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对距领取养老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领取养老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政策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申报审批流程
申报:线下申报。个人向灵活就业所在地镇(街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
(一)准予受理,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核实补贴人员资格条件;经镇(街道)办事处人社所初审以及区级部门复审,如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审核合格后进行官网公示;
(二)公示通过后,准予支付,办结:按规定发放补贴,数据入库。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二、服务对象
实现灵活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政策内容
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申报审批流程
申报:线下申报。个人向灵活就业所在地镇(街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
(一)准予受理,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核实补贴人员资格条件;经镇(街道)办事处人社所初审以及区级部门复审,如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审核合格后进行官网公示;
(二)公示通过后,准予支付,办结:按规定发放补贴,数据入库。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2.《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二、服务对象
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三、政策内容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张店区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并按规定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申报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
(一)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核实补贴人员资格条件;如核查不通过,取消其上岗资格,停止发放补贴;
(二)办结:每月按规定发放补贴,数据入库。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险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1〕73号);
2.《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淄财社〔2022〕61号)。
二、服务对象
张店区行政区域内,依托电子商务、出租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和所依托的平台企业。
三、政策内容
对依托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购买保险数额一定比例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持申领材料到机构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窗口提交补贴申请;
(二)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对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核对无误后,进行官网公示;
(三)公示通过后,准予支付,办结:按规定发放补贴,数据入库。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淄博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财社[2022]75号)。
二、服务对象
(一)机构范围。在 淄博市行政区域 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 家庭提供各类劳务, 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的机构及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人员范围。由家政服务业机构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的16至 60周 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
(三)家政服务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三方协议)。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一年为一个保险期,家政服务业机构在一个保险期内,同一批次保单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四)该项补贴政策所称商业保险公司,系在淄博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保险公司法人资格。非淄博市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须在淄博辖区设立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中 心支公司 ),且须具有经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格,具备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核准文件。
三、政策内容
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保费不足100元的, 按照实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实施时间
2019年6月28日。
五、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持申领材料到机构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窗口提交补贴申请;
(二)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对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核对无误后,进行官网公示;
(三)公示通过后,准予支付,办结:按规定发放补贴,数据入库。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八、备注
按照《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文件要求,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自《关于进一步明确淄博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财社〔2022〕75号)文件出台以后,补贴标准变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资格认定
一、文件依据
1.《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2.《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鲁财税〔2022〕11号)。
二、服务对象
在张店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当年度招用以下人员的: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保险当月起给予重点群体税收优惠认定证明;
即可在3年内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除税额,每人每年7800元。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持相关材料到机构注册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窗口提交补贴申请;
(二)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对申报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核对无误后,进行官网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给予重点群体税收优惠认定证明。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淄财社〔2022〕61号)。
二、服务对象
中小微企业。
三、政策内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按照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和每人1000 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同一名高校毕业生的只补贴1次,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线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对申报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核对无误后,进行官网公示;
(三)公示通过后,准予支付,办结;按规定发放补贴,数据入库。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七、备注
《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淄财社〔2022〕61号)中该项补贴实施时间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之后未出台新文件。
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鉴定补贴
一、文件依据
1.《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2.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137号)。
二、服务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
三、政策内容
服务对象可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关注“张店就业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职业培训”选择学校专业→电话联系培训学校报名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专项职业能力800元/人、初级(五级)1000元/人、中级(四级)1500 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创业培训1600元/人的标准,鉴定补贴按照不高于120元/人的标准给予签约培训机构补贴。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签约培训机构通过外网地址:http://103.239.153.109/sdjyweb/index.action申报补贴。
(二)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科后台审核、公示、发放。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286787。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鉴定补贴
一、文件依据
1.《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2.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137号)。
二、服务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
三、政策内容
服务对象可关注“张店就业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职业培训”选择学校专业→电话联系培训学校报名培训。个人支付培训、鉴定费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专项职业能力800元/人、初级(五级)1000元/人、中级(四级)1500 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创业培训1600元/人的标准,鉴定补贴按照不高于120元/人的标准给予申请主体补贴。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补贴人员通过外网地址:http://103.239.153.109/sdjyweb/index.action申报补贴;
(二)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科后台审核、公示、发放。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286787。
职业介绍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2.《关于印发<淄博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政策落地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服务对象
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政策内容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张店辖区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服务,并在张店辖区内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含劳务派遣人员)。(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职业介绍许可资格的张店辖区内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三)同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关联公司)介绍同一名员工的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的政府相关部门其他购买服务项目中已经包含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五)按120元/人/年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求职者职业介绍成功后,通过邮箱提交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人员花名册。
(二)受理、审核
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及时为求职者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对提交的业务申请依托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办理。
(三)信息公示
对经审核确认符合补贴单位、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158796。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字〔2021〕86号)。
二、服务对象
张店区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政策内容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首次领取营业执照(2016年12月26日后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镇办人社所进行个体经营就业登记,经营者个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或在创办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方式:现场申报。携带相关材料向企业注册地所属的镇、街道人社所提出申请。
(二)审核发放: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5207990。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二、服务对象
张店区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三、政策内容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方式:现场申报。携带相关材料向企业注册地所属的镇、街道人社所提出申请。
(二)审核发放: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5207990。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二、服务对象
张店区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我市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交纳房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两类实体注册时间须在2015年9月7日之后),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按照小微企业每年每户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2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为2年。同一创业者在我市注册多个创业实体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方式:现场申报。携带相关材料向企业注册地所属的镇、街道人社所提出申请。
(二)审核发放: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5207990。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人才优先发展个人
创业担保贷款)
一、文件依据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关于转发鲁财金〔2020〕25号文件做好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淄财金〔2020〕26号)。
人才优先发展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措施落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37号)
2.《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才优先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发〔2023〕2号)。
二、服务对象
张店区辖区内创业者
三、政策内容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人才优先发展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可享受两次。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通过“温暖淄博人社”微信小程序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功能提交申请。
(二)放款。对考察合格、贷款手续齐全的借款人,经办银行予以放款。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5207990
七、备注
自2023年起,人才优先发展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按照《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才优先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发〔2023〕2号)由2年期调整为3年期。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文件依据
《关于转发鲁财金〔2020〕25号文件做好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淄财金〔2020〕26号)。
二、服务对象
张店区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三、政策内容
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通过“温暖淄博人社”微信小程序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功能提交申请。
(二)放款。对考察合格、贷款手续齐全的借款企业,经办银行予以放款。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5207990。
企业负责人引才补贴
一、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第20条有关规定,制定《淄博市企业负责人引才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
我市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负责人。
三、政策内容
一年内从市外全职新引进博士研究生2名(含)以上或硕士研究生5名(含)以上。
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支持5万元。
市属国有企业(名单见附件)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它企业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四、申报审批流程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1)网上办理。符合条件人员通过淄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办理。符合条件人员可到市或区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窗口现场办理。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170058。
新培养新引进正高级专技人才补贴
一、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第20条有关规定,制定《淄博市新培养新引进正高级专技人才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
2022年7月26日(含,下同)后,我市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新培养和从市外全职新引进、事业单位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自取得职称资格之日起,按规定在新培养或全职新引进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市属企、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名单见附件1),区县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区县级财政承担,其它单位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三、政策内容
(一)新培养,是指在我市企业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保(获取正高职称前2年须在淄连续缴纳社保,对有重大贡献的实行“一事一议”),由淄博市推荐参评或由人社部授权我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二)新引进,是指首次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保(新引进前2年内无在淄缴纳社保记录),正高级职称由淄博市行政区划外推荐参评或由人社部授权淄博市行政区划外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三)正高级专技人才企业自主评审,是指评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由国家人社部授权并备案,评审通过后,在我市单位全职工作(获取正高职称前2年须在淄连续缴纳社保),工资等基本生活待遇在本单位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新培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政策找人。市人社局在接到公布文件后,通过“无形认证”方式确定补贴人员和补贴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资金到位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专业技术人才社保卡金融账户。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也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向市、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市或区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请。公示、资金拨付流程同上。
市、区县人社局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无法查询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企业自主评审的单位还需提供国家人社部授权文件(含评审年度)、企业公布文件、职称证书和工资等生活待遇在我市发放的证明。
(二)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政策找人。事业、企业全职调入人员,在新引进人才行政关系、社保关系办理转结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资金到位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专业技术人才社保卡金融账户。也可实行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具体方式和资金发放流程同上。
同一人员不重复享受。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170058。
淄博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
2.《淄博市高校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三、政策内容
(一)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4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二)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三)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学士本科毕业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四)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五)对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中职毕业生名单由市教育局提供。
(六)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高职和中职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四、申报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百事通人才管理服务系统”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五、承办科室
六、联系电话
0533-2180906。
淄博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
2.《淄博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三、政策内容
(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0万元。
(二)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12万元。
(三)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8万元。
(四)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专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万元。
(五)对以上人才在全市规定区域内新购新建商品房时,再给予1万元补贴。规定区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四、申报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百事通人才管理服务系统”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五、承办科室
六、联系电话
0533-2180906。
淄博市回淄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
亲情引才奖励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
2.《淄博市回淄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亲情引才奖励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三、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毕业生家庭1万元奖励资金。每个毕业生只享受一次。
四、申报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百事通人才管理服务系统”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五、承办科室
六、联系电话
0533-2180906。
淄博市青年见习补贴
一、文件依据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22〕47号文件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二、服务对象
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三、政策内容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及时通过见习系统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留用率按照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补贴时,见习期满留用人员人数占当前已终止见习人员人数比例计算。
四、申报审批流程
就业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及时通过见习系统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五、承办科室
六、联系电话
0533-2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