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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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223N/2021-513871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政策标准
为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办理“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手续。
二、享受条件
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主创业人员,办理“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手续。
三、办理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7〕2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号)。
四、申请材料
1、《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学历信息(可容缺);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已换发新证的,无需税务登记证)(可容缺)。
4、创业者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五、基本流程
1、创业者向张店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出认定申请,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2、张店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并将通过初审的推送至后台审核;
3、后台科室打印留存相关信息后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在申请人员《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等材料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六、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张店区市民中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指导科
(二)电话咨询:2868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