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223N/2021-513870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4-14 发布机构: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04-14
  • 字号:
  • |
  • 打印

一、政策标准

免费服务。

二、享受条件

人事档案在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存放的个人

三、法定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0号);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号);
5.《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鲁人社发〔2020〕4号)。

四、申请材料

个人委托存档:存档人员身份证件;

五、基本流程

1.来人办理:申请人出具业务办理材料,窗口确认档案在库后,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共享平台审核申报材料,推送至档案室提取档案信息,档案室回传所需档案信息,窗口打印、盖章交申请人。

2.网上办理:进入【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

(网址:http://103.239.153.109/sdggfw/index.action),点击个人登录(输入对应的手机号或身份证号、密码根据右侧填写对应的验证码以完成登录)→进入页面后点击档案服务→进入档案服务功能页面后点击【开具证明材料申请】按钮→进入功能页面后选择所需开具材料证明(若所需开具证明材料为其他请选择需要存档地盖章的证明材料并上传)→申请成功后,可进入【开具证明材料申请】查询功能查询当前审核进度(若初审不通过,则审核状态为审核不通过,审核意见显示在【审核意见】栏内,若审核通过可点击【操作】栏内【附件下载】按钮,下载经办人员所开证明)

3.邮寄办理:(1)申请人将业务办理申请(含申办事项、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名称、申办单位名称、收件地址等相关信息)原件邮寄并告知档案所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到后及时与申请人联系,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共享平台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申请人需要电子证明件的,通过电子邮箱发送;需要书面证明的,寄给申请人。

六、受理地点

1)线下受理地点:张店区市民中心负一层

2)线上受理网址: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103.239.153.109/sdggfw/index.action)。

备注:两种渠道均可受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3-2283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