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依法向张店区光年回溯美容店送达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
---|---|---|---|
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223N/2024-548586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1-08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张店区光年回溯美容店:
本委受理李丽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张劳人仲案字[2024]第2108号),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市民中心一楼西侧)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