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做好张店区2021年度稽核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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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223N/2021-518795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张店区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应参保人数核定工作采取“单位承诺制”,自2021年4月20日开始,2021年6月30日结束。
二、张店区社保中心委托淄博智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公司,对截止2021年6月30日实际在职3人及以上未提报承诺书的参保单位、历年投诉较多及部分单位实施重点稽核,自2021年7月1日起至7月16日结束。提交材料并审核完成后收到稽核意见书的参保单位请尽早通过UK进行缴费基数申报,以免影响7月份缴费。(操作流程关注“温暖张店人社”)
三、稽核地点及联系方式
稽核地点:张店区市民中心507房间对面稽核办公室
联系人:卢晴晴 联系电话: 15698053761 18953323845
四、稽核方式
受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分批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稽核工作安排,采取现场报送材料或2863517540@qq.com邮箱发送电子材料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申请实地稽核。(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建议报送电子材料)
五、注意事项
受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将严格按照工作要求,依法依规保守在稽核工作中知悉的单位或者个人信息。
若参保单位无故拖延稽核工作时间,影响稽核工作进度,造成本年度缴费基数无法核定、影响申报和缴费等,自行承担后果。
对拒不配合社会保险稽核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的规定依法处理。
本次重点稽核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增强协作意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在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联系方式有效,并保持电话畅通,按时提供稽核工作所需材料,确保本单位稽核工作顺利完成。对未完成核定或未提供稽核资料而影响申报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职工人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附件1:稽核资料清单 附件1-1:社会保险征缴稽核报表
附件2:承诺书
附件3:自查报告
附件4:花名册
附加5:稽核单位名单
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