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以案释法】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单位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223N/2022-530371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08 发布机构: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案释法】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单位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发布日期: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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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金某是某自动化公司职工,2019年4月发生工伤,在医院住院40天后出院,医院开具了再休息20天的诊断意见。休息期满后,金某又在家休息了3个月,但没有向单位提供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单位因此停发了他这期间的工资。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金某为伤残九级。在计算有关工伤待遇时,金某要求单位补发其在家休息3个月的工资,遭到单位拒绝。于是,金某向当地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是在发生工伤后的休息治疗期间,并不是说发生了工伤,就必须休息治疗12个月。伤情稳定或者医疗终结时应当出院,出院后需要继续休息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需要延长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