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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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73W/2020-530187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民政局 |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张政办字〔2020〕3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69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60元;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150元提高到5760元;将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990元;将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6695元提高到7500元。
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新标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认真做好新增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