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民政局
标题: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73W/2019-5137589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6-13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民政局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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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一、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内容及补贴对象

(一)省级扶持政策(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1.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2.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

3.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4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省级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

4.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5.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力度。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给予一定经费奖补。对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补助运营主体6万元、8万元、1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6.对本科、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给予奖励,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二)市级扶持政策(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3

1.市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含高青县);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不含高青县)。自2015年起,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00元、500元和70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2.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前述三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7501085平方米、10861600平方米、1600平方米以上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经核准,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处510万元的补助;对核准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财政给予每处1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市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和1万元开办补助.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财政每个奖补30万元。

3.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护理型养老机构具体扶持条件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4.提高养老机构失能老人床位运营补贴。根据收住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进行补贴,从每人每年700元提高到1400元。

5.建立养老服务人才补贴制度.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本专科毕业生,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的分别给予1.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三)区级扶持政策(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

1.区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 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 12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且租期 5 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核定床位每张给予 1000 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自 2015 年起,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 20 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区财政对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200 元、300 元、500 元的运营补助,连补三年。

2.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750-1085 平方米、1086-1600 平方米、1600 平方米以上)的,区财政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7 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经核准,区财政分别给予每处 2-5 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区财政每家给予 3 万元建设补助、1 万元开办补助;对经过核准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按照相关标准给予每年 2-5万元运行补助;对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每个奖补 5 万元。

3.加强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对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证书的护理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技师等级证书、高级等级证书、中级等级证书,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 2 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于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 1 年以上的,分别给予 2000 元和 1500 元一次性补助。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服务。完善对养老服务单位的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定工作,对评出的优秀单位给予 2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一)省级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1.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及审批事项。(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民政局、财政局审查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2)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并报市级备案,受理省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和审批;对申请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2.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事项。(1)负责对县级提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接到县级项目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负责市本级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项目,以及对市本级养老机构中申请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2)负责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和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3)负责对本地确认的省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3.省民政厅、财政厅职责。(1)负责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任务,预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2)负责对院校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省级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审批。(3)负责向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省级培训实施单位拨付培训经费。(4)负责对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二)市级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1.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及审批事项。(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民政局、财政局审查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2)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并报市级备案,受理省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和审批;对申请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2.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事项。(1)负责对县级提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接到县级项目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负责市本级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项目,以及对市本级养老机构中申请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2)负责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和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3)负责对本地确认的省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三)区级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及审批事项。(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民政局、财政局审查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2)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并报市级备案,受理省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和审批;对申请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

办理地址:张店区新村西路226

联系电话:05332160085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