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2021年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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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73W/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民政局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 |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各地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 |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 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
2 |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
县级民政部门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 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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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