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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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73W/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民政局 |
一、投资环境
我区现有常住人口约72.7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11.7万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16%。建成长者食堂10处,日间照料中心54家,床位540张;农村幸福院12家,床位240张。功能区调整后,全区共有养老机构28家,社会化运营率与持证经营或办理备案手续率达到100%,床位3674张,其中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13家,床位2140张,占床位总数的58%,拥有一支500余人的护理员队伍,持证上岗率80%以上;配备各类养老床位共计4454张。建成张店12349养老信息服务中心1处、社区示范性养老综合服务中心3处。
二、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办理程序、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部门:张店区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科,电话:0533—2160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