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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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73W/2019-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民政局 |
一、投资环境
张店区总人口71.13万,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14.6万人,其中65岁以上10.08万人,70岁以上6.38万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2.28万人,90岁以上的2974人,100岁以上70人,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20.5%)。
张店区建成养老机构35家,床位4437张;日间照料中心59家,床位590张;农村幸福院52家,床位1040张。配备各类养老床位共计6067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43张。建成张店12349养老信息服务中心1处、社区示范性养老综合服务中心4处。
二、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办理程序、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部门:张店区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科,电话:0533—2160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