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民政局
标题: 2022年张店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73W/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20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民政局

2022年张店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发布日期: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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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4.《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发〔2022〕5号)

5.《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22〕6号)

二、具体政策

(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

项目范围:张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且为已完成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备案的项目。由街道、村(居)运营的,不在此补助范围。

实施部门:张店区民政局

补助标准及方式: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在省、市两级补贴基础上,区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3万元、4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1—5星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除省、市两级补贴外,区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8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区级每年将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市和区本级相关资金安排,调整补助标准。

(二)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项目

项目范围:张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日间照料、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托养、居家上门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或直接建设运营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由街道、村(居)运营的,不在此补助范围。

实施部门:张店区民政局

补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1—5星级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4万元、5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的运营补贴。

(三)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补贴项目

补助对象:张店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张店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张店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和已纳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照护范围等政府购买的居家上门服务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结合老年人实际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居家上门照护服务。

实施部门:张店区民政局

补贴标准及方式:按照半失能老年人每月200元、失能老年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服务代金券,由符合服务对象认定标准的老年人自行购买相关服务内容,次月不累计。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回补助资金。服务费用由区财政向服务组织支付,按季度结算,各服务组织的服务时长统计以张店区智慧养老平台收集的数据为准。

(四)“喘息式”照护服务补贴项目

补助对象:张店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张店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张店区年满80周岁以上,截至申请之日前6个月均在家庭居住且均由家属负责照护。

实施部门:张店区民政局

补贴标准及方式:每位老年人每年(自然年)一次性享受政府购买“喘息式”照护服务7天。按照半失能老年人每天100元上限、失能老年人每天150元上限的标准,每半年由区民政局向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结算。服务费用由区财政局向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支付。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的入住数据统计以张店区智慧养老平台收集的数据为准。

正常收费低于相关标准的,按照实际收费标准核算,高于相关标准的按照标准上限核算,此费用应包括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常规入住养老机构的所有费用,不包括医疗和个人个性化生活的费用。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回补助资金。受财政资金投入、享受居家上门服务人员数量等因素影响,补助标准年度之间可进行调整。

(五)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项目

补助对象:张店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张店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张店区的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实施部门:张店区民政局

补贴标准及方式:对入住张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二星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的失能、半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补贴。服务费用由区财政局向养老机构支付,按季度结算,各养老机构的入住数据统计以张店区智慧养老平台收集的数据为准。

(六)“优秀养老护理员”津贴

补助对象:荣获区级“优秀养老护理员”称号的。

实施部门:张店区民政局

补助标准:获得“优秀养老护理员”称号,给予5000元/人/年的补贴,每届管理期两年。期间,如若脱离养老护理一线岗位,则停发当年津贴。

(七)养老人才培养实训基地补贴项目

补助对象:养老人才培养实训基地。

实施部门:张店区民政局

补助标准:对年度培训养老护理人员1000人及以上,社工人才500人及以上,解决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岗位100个及以上的实训基地,给予25万元/年补贴。受财政资金投入、实训基地建成数量及养老人才培养数量等因素影响,补助标准年度之间可进行调整。

(八)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项目

补助对象:在有关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

实施部门:张店区民政局

补助标准:综合责任保险试行期间,特困人员集中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保费标准为80元/床/年,其他人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保费标准为120元/床/年。

(九)“长者食堂”扶持政策

补助对象:1.助餐补助。60周岁以上的淄博户籍老年人。2.运营补助。运营满一年、经评估合格的长者食堂、长者助餐服务点。

实施部门:张店区民政局

补助标准:1.助餐补助标准。对60周岁以上的淄博户籍老年人午餐进行补贴,60—79周岁的老年人,在每餐市财政补贴1元基础上,区财政补贴1元;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每餐市财政补贴2元基础上,区财政补贴1元。受财政资金投入、长者食堂数量等因素影响,补助标准年度之间可进行调整。2.运营补助标准。对运营满一年、经评估合格的长者食堂,年度午餐就餐老人达到4000人次的,年度补助2万元;达到7000人次的,年度补助3万元;达到10000人次及以上的,年度补助4万元。对运营满一年、评估合格且年度午餐就餐老人不少于4000人次的长者助餐服务点,年度补助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