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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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73W/2019-170335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2-04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民政局 |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张政办字〔2019〕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62号)要求,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6元。
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新标准积极筹措低保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