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民政局
标题: 关于开展“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73W/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4-13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民政局

关于开展“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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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214

 

 

关于开展“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提升慈善救助水平,健全完善贫困家庭长效救助机制,保证市人大《2021年度淄博市重大民生实事项目》落地落实,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淄政字〔2020〕99号)、《关于开展“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项目的实施方案》(淄慈发〔2021〕5号)、《张店区民政局 张店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张民〔2018〕159号)等相关规定,决定设立“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专项用于突发性救助支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条  救助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

(三)坚持年内一次性救助原则

(四)坚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急、解难的原则;

条  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户籍在张店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合规支出超过上年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合规支出超过上年总收入1.5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脱贫人口;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户籍不在张店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救助

在张店区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符合张店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且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困难家庭。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不在此项救助范围之列

条  资金来源

(一)“慈心一日捐”募集的非限定性资金的30%

(二)定向用于该项目的捐赠资金、其他合规来源资金;

(三)其他合规来源资金

条  救助申请

(一)村(居)居民申请救助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先向户籍所在的村(居)递交申请材料,村(居)核实初审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慈善协会递交救助材料,由镇(街道)慈善协会进行审核救助。经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镇(街道再次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向区慈善总会申请救助。

村(居)居民申请“淄助你”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2.个人救助申请,需签名按手印;

3.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对象救助需复印户口本主页和个人页,家庭对象救助需复印户口本主页和所有家庭成员个人页;

4.证明,包括家庭收入情况及困难情况,需村(居)盖章,须写明家庭或个人的收入支出情况,其收入情况参照低保经济核对程序进行经济核对。

5.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6.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需有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7.村(居)或镇(街道)公示原件,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须注明家庭(个人)收入情况。

8.如需申请区慈善总会救助,需提供镇(街道)慈善协会救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9.其他证明材料。

(二)区属单位困难职工申请救助

单位(工会)递交下列材料:

1.“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份,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2.单位(工会)救助申请;

3.职工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5.单位公示原件,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经申请单位审核后,加盖单位(工会)公章,报送区慈善总会审批。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普通居民或家庭救助标准

1.因遭受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给予适当救助,镇(街道)协会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救助对象经所属镇(街道)慈善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慈善总会原则上按照镇(街道)慈善救助金额的10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2.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按照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费用,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镇(街道)协会救助金额为

(1)个人自负部分2-5(含)万元,救助3000元;

(2)个人自负部分5-8(含)万元,救助4800元;

(3)个人自负部分8-10(含)万元,救助6000元;

(4)个人自负部分10-12(含)万元,救助7200元;

(5)个人自负部分12-15(含)万元,救助9000元;   

(6)个人自负部分15万元以上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两人及以上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15000元;

村(居)居民经所属镇(街道)慈善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慈善总会原则上按照镇(街道)慈善救助金额的100%给予救助。

(二)属单位困难职工救助标准:

1.因遭受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按照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费用,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

(1)个人自负部分2-5(含)万元,救助3000元;

(2)个人自负部分5-8(含)万元,救助4800元;

(3)个人自负部分8-10(含)万元,救助6000元;

(4)个人自负部分10-12(含)万元,救助7200元;

(5)个人自负部分12-15(含)万元,救助9000元;

(6)个人自负部分15万元以上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两人及以上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150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同意后,可给予不超过救助标准2倍的救助金:

1.因保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原因而受伤、致残或患病的;

2.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3.其他特殊情况。

申请人同一年度内不能因同一事由在同一部门申请救助。

第六条  救助审批

(一)救助审批程序

1、村(居)居民救助申请材料先由镇(街道)慈善协会受理,提出救助意见,按照文件规定,审批救助;村(居)居民经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慈善总会申请救助按照文件规定,审批救助

2、属单位困难职工申请慈善救助,由单位提出申请,区慈善总会受理,提出救助意见,按照文件规定,审批救助。

3、因在院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向区慈善总(协)会提报建议,经会议表决同意后先行救助,出院5日内完备救助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原则上不予救助

1.拥有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财产性收入的;拥有并经常使用家用轿车等高档消费品的(依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准);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的;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

3.拒绝救助部门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隐瞒财产、收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4.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救助,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5.不服从救助管理机构管理,自愿放弃救助或者擅自离开的。

6.慈善总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救助信息定期公开,区慈善总会和镇(街道)慈善协会可通过公示栏、网站等方式对救助对象按照季度或半年度进行信息公开

(二)慈善总会有权追踪、入户核实救助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三)对擅自更改救助金使用方向、用途和假造、虚报救助材料,骗取救助款项的,慈善总会将坚决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定期通过第三方社会机构审计。

本办法由淄博市张店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张店区慈善总会应急性救助暂行管理办法》(张慈发〔2019〕6号)同时废止。

附:《“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使用审批表》                             

 

 

                               

 

                                   2021412

 

 

 

 

 

 

 

 

 

 

 

 

附:

“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使用审批表

                            20    年)第    号

姓  名

 

性别

 

家庭人口

 

是否享受低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所属区县(单位)

 

区县(单位)救助情况

 

住  址

 

申请救助原因

 

 

救助核查意见

街道)慈善会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属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救助审批意见

区慈善总会审核情况及救助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另附:个人(单位)救助申请、病情病历、医疗结算单据、贫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区县慈善总会救助审批单复印件各一份;2、各级审核审批意见不能为空,须负责人签字盖章,否则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