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民政局事项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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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73W/2020-512625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民政局 |
张店区民政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370711003003 |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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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服役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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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相关血亲关系声明或证明 |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370711004001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公证机构、台湾公证机构、外国人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 |
办理涉华侨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涉外国人结婚登记,提供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3 |
审核意见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370111005004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施行。2012年11月9日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出具审核同意建设和申请验收意见。 |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出具审核同意建设和申请验收意见。 |
4 |
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继子女收养登记,在无法提供有效结婚证件、无法进行信息核查或信息核查失败时提交结婚证明。 |
5 |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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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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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 |
1.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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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 (四)涉外送养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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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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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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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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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委托书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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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四条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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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国内公证机构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的委托书需经证明或公证 |
9 |
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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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宣告死亡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
10 |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监护权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有关单位、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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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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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生父母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其他有权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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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协议书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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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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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13 |
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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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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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亲属关系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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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公安机关、公证机构 |
用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无法替代时提交 |
15 |
残疾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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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无法提供有效残疾证时提交 |
张店区民政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370711003003 |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现役军人服役部队 |
由现役军人服役部队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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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相关血亲关系声明或证明 |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370711004001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公证机构、台湾公证机构、外国人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 |
由所在地区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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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核意见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370111005004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施行。2012年11月9日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出具审核同意建设和申请验收意见。 |
公墓建设单位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公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建设申请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出具同意建设的申请报告并将全套申请材料提交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出具同意建设的申请报告,并将全套申请材料提交给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公墓单位按照省民政厅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 经营性公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并达到经营条件后,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向公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验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出具申请验收的报告,并将全套申请材料提交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出具申请验收的报告,并将全套申请材料提交给省民政厅。省民政厅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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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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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到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规定材料,按规定流程办理。 |
继子女收养登记,在无法提供有效结婚证件、无法进行信息核查或信息核查失败时提交结婚证明。 |
5 |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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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到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规定材料,按规定流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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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 |
1.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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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 (四)涉外送养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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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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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育情况或 无子女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由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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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公安机关 |
有管理权限的公安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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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委托书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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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四条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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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国内公证机构 |
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国内公证机构提交规定材料,按规定流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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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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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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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1.正常死亡的:到医疗机构,提交规定材料,按规定流程办理。 2.非正常死亡的:直系亲属持身份证件等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派出所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3.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代理人持身份证件、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到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 办理流程为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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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监护权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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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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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
到有关单位、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提交规定材料,按规定流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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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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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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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生父母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其他有权机关出具 |
1.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申请人、代理人持身份证件、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到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办理流程为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行为能力鉴定(或对鉴定意见审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到生父母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其他有权机关,提交规定材料,按规定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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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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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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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到当地基层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规定材料,按规定流程办理。 |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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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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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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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1.正常死亡的:到医疗机构,提交规定材料,按规定流程办理。 2.非正常死亡的:直系亲属持身份证件等,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派出所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3.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代理人持身份证件、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到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 办理流程为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 4.下落不明的: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提交规定材料,按规定流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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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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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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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证机构 |
1.公安机关:申请人持身份证件向办理证明事项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2.公证机构:到公证机构,提交规定材料,按规定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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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无法替代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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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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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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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 |
无法提供有效残疾证件时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