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3年区民政局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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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73W/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1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民政局 |
序号 | 检查领域 | 抽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时间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 区管社会团体 | 1.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
6月至11月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2.《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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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 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
6月至11月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 3.《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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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包括慈善组织) | 区管基金会 | 对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情况,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 | 6月至11月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 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61号,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4.《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