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民政局
标题: 2023年区民政局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73W/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0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民政局

2023年区民政局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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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领域 抽查对象 检查内容 时间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依据 备注
1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区管社会团体 1.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6月至11月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2.《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6月至11月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
3.《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3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包括慈善组织) 区管基金会 对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情况,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 6月至11月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                      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61号,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4.《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