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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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73W/2020-510508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民政局 |
一、事项名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设定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1、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3、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出具本辖区内《婚姻登记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办理材料:1、当事人需提供本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2、利害关系人申请出具的应当持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3、基层组织的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4、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声明书、申请书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出具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和承办机关、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
目前除了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九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
五、办理地点:张店区南西四路43甲2号
六、办理机构:张店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七、收费标准:无
八、办理时间:8:30-12:00 13:30-17:00
九、联系电话:0533-2150381
十、办理流程: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