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离婚登记的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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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73W/2021-510507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1-0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民政局 |
张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离婚登记的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离婚登记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三、申请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办理地点:张店区南西四路43甲2号
六、办理机构:张店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七、收费标准:无
八、办理时间:8:30-12:00 13:30-17:00
九、联系电话:0533-2150381
十、办理流程: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