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民政局
标题: 张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73W/2021-510506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01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民政局

张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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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三、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共同到场;双方均无配偶;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2、男女双方均能表达结婚登记意愿并能履行正常的结婚登记程序;

3、双方或一方是张店区户籍的可以预约或直接现场办理;

4、双方有一方是淄博市内其他区县户籍,办理方式:需提前2个工作日从山东省民政厅官网首页→为民服务→婚姻登记预约,或从爱山东手机APP预约;

5、双方均为淄博市以外户籍,办理方式:除需提前2个工作日预约外,还需至少一方持有张店公安分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四、办理材料: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有效的户口簿(无法取得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或《临时身份证明》原件)。是集体户的提供加盖了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本人页的原件,若本人页上无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则要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集体户口保管单位公章,户口簿上要体现出本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若是户籍管理人员手写的要加盖派出所印章;

3、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两寸彩色证件照,照片要求真实、清晰、相纸质量符合档案长期存放要求,也可现场免费拍照);

   4、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现役军人回原籍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另提供《入伍户口注销证明》或《入伍通知书》;

    5、户口簿本人页上的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要一致;(空白的默认为未婚,不一致的请带有关离婚材料或有关丧偶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

6、离婚再结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书的原件(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注:初审民事判决书还需附带《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再结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或户口注销凭证(属于淄博市内的可数据共享和部门核验,共享核验不到的或淄博市以外的,需自行提供)。

    五、办理地点:张店区南西四路43甲2号

    六、办理机构:张店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八、办理时间:8:30-12:00 13:30-17:00

    九、联系电话:0533-2150381(若有特殊情形,另做解答)

    十、办理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