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关于开展“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修改说明发文机关
张店区慈善总会
发文字号
张慈发〔2021〕9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73W/2021-5190762
成文日期
2021-08-20
发文日期
2021-08-21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关于开展“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修改说明
张慈发〔2021〕9号
为落实好区慈善总会制定下发的《关于开展“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张慈发〔2021〕4号),发挥好“淄助你”救助的作用,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结合张店区慈善总会2021年“慈心一日捐”募捐实际情况,针对《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第五条 救助标准”中的第一项“(一)普通居民或家庭救助标准”经区慈善总会研究决定,现调整如下:
(一)普通居民或家庭救助标准
1.因遭受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给予适当救助,镇(街道)协会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救助对象经所属镇(街道)慈善协会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区慈善总会原则上按照镇(街道)慈善协会救助金额的100%给予救助,两级合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2.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按照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费用,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镇(街道)协会救助金额为:
(1)个人自负部分2-3(含)万元,救助1000元;
(2)个人自负部分3-4(含)万元,救助2000元;
(3)个人自负部分4万元以上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两人及以上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3000元;村(居)居民经所属镇(街道)慈善协会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区慈善总会原则上按照镇(街道)慈善协会救助金额的100%给予救助,特殊困难情况经会议“一事一议”研究后两级合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其他内容均按照原文件执行。
张店区民政局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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