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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张店区粮食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索引号: 12370303MB2889077N/2017-1309801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3-10 发布机构: 张店区粮食局

张店区粮食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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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粮食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和有关要求,特公布2016年度张店区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等九部分组成。本报告的电子版可登陆张店区人民政府网查看。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张店区粮食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2177003;通讯地址:张店区张周路19号;电子邮箱:ZDLS2007@126.com;传真2177003。
一、概述
2016年,张店区粮食局切实提高工作透明度,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重要举措,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对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畅通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落实了相关配套设施,健全了工作机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信息发布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等方面取得了规范化发展。截至2016年底,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运转正常,政府信息咨询、申请及答复工作开展顺利。
二、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一是组织领导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张店区粮食局始终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与工作责任人,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协调和实施,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制度建设情况。进一步完善《张店区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依公开申请信息的受理、登记、分办、转办、答复、反馈等各环节的责任。完善了《张店区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张店区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按规定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内容,并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
三、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张店区粮食局建立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机制,确保人员配备,对群众关心的粮油价格、食品安全、《收购许可证》办理等热点问题在交流平台做出满意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日常事务。进一步规范了《张店区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及政府信息处理流程。同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2016年,我局重点从机构介绍、政策文件、总结计划、业务工作、统计数据、部门动态、政策解读等多个方面发布、更新政府信息内容共36条。比去年增加了%。其中,政策文件8条,统计数据8条,部门动态6条,规划计划4条,业务工作4条,机构职能3条,其他3条。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6年度,我局未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未收取任何费用。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6年度未发生针对我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以及申诉案。
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2016年度政府公开信息均严格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后公开,未出现失密、泄密情况。
 八、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推进情况
根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积极建立和丰富公开渠道,采取设置公告栏,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形式及时有效的发布信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6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信息的时效性和全面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检查、考评等工作还有待加强。此外,社会公众对依申请公开工作还不够了解,我局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公众引导。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力度,确保在及时性、全面性、规范性等方面取得大的进展。一是加强培训力度,有针对性组织人员学习,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二是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更新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全面完整和时效性;三是拓展信息公开途径,丰富公开形式,同时做到操作简便明了,方便查找;四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在系统内组织专项检查,查找和分析不足,并通报检查结果,逐步形成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切实促进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