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苑街道办事处
标题: 城乡低保政策明白纸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67X3/2020-197124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23 发布机构: 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

城乡低保政策明白纸

发布日期: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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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方面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乡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目前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乡低保”。

城乡低保对象、范围有哪些?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乡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低保标准(现阶段淄博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526元,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42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怎样申请城乡低保?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都要以家庭为单位,主要程序和步骤是:第一步,户主及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收入证明等。第二步,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由村(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三步,镇(办)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城乡低保待遇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第四步,区(县)民政局全面审查镇(办)上报的低保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全部入户调查。区(县)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的,通知乡镇、街道在申请地的村、社区公布拟保障人口、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批准作出审批决定,整个低保办理周期最长不超过65个工作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5、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6、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1、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2、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监狱服刑人员。

居民家庭收入应包括哪些方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具体包括: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薪金、奖金、分红、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土地征用补偿、水库移民后扶补助、一次性安置费、各种经济赔偿(补偿)金;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及其他农村产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无形资产、特许权出让收入;

10、存款、利息、红利、股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接受赠予、继承所得及博彩等偶然所得;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哪些项目不计入居民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5、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救助金、帮困助学金和奖学金;

6、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7、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8、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9、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0、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部分;

11、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

12、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专项补贴经费;

13、孤儿生活补助费、老年人护理补贴;

14、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5、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哪些情形对申请低保有影响?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4、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扶养、抚养权益的;

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8、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居民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3、房屋、地产;

4、债权;

5、其他财产。

什么是单人户低保?  

对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不含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于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条件,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条件,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度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红斑狼疮、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的特殊困难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前一年的家庭收入减去当年度住院自费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低保边缘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程序,可按照重点救助对象首先给予医疗救助,或给予临时救助;个别特殊困难家庭也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享受支出期内的短期低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时低保自动注销,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全市低保标准的60%予以救助;身体状况、家庭收支及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退出低保范围,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低保金发放金额如何确定?如何发放?  

低保金以差额补助的方式确定,计算方法为:发放金额=月(年)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年)家庭总收入。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对家庭成员行动不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低保家庭,乡镇、街道应当帮助其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方式发放,并且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未经低保对象委托,任何人不得擅自代领。

申请人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2、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3、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填写《低保备案表》;

5、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什么是低保动态管理?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核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对经复核家庭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对于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或者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可每年核查一次(其中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的应当随时复核);

2、对于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可半年核查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一次。

如何对低保工作实施监督?  

低保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徇私舞弊,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享受低保意见的,或者不经过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将某个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的;

2、滥用职权,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不积极协助办理申请手续或者不签署享受低保意见的;

3、失职渎职,对群众反映和上级转办的符合低保政策法规的信访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导致信访人员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4、假公济私,在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务、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

5、违法乱纪,虚列、套取、贪污、挪用、冒领、扣压、私分、拖欠低保金等。

对申请人和低保对象的处罚情形有哪些?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补助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2、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3、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4、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辱骂、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等。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