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加强全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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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3MB2303857U/2022-524399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6-1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房镇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根据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通知》(淄事管发〔2022〕6号)以及《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加强全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标识化管理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的所有公务用车。
1.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特种专业
技术用车、业务用车等统一喷涂“公务”样式的标识和监督电话;
2.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样式的明显标识和
监督电话;
3.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
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相关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图案;
4.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
仅限于具有法定职能,履行国家安全、侦查办案职责使用的保密工作用车不喷涂,申请部门(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依据的复印件;
5.实物保障用车暂不纳入标识车辆范围。
二、标识化喷涂图案规格及位置
“公务”和“行政执法”样式的喷涂设计图案规格,字体为黑体,深色车辆喷涂标识颜色为白银色,浅色车辆喷涂标识颜色为警蓝色,喷涂位置在公务用车前车门两侧中间,我区监督电话为0533-2868090。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长效机制。新购(含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应在办理车辆牌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喷涂工作;如出现标识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及时补涂或重新喷涂标识。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对本单位(部门)公务用车标识喷涂情况进行检查,凡不按规定喷涂或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喷涂图样模板
淄博市张店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2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